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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城管执法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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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城管执法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后
2007年09月14日15:18


在“市民服务日”上,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市民咨询


  核心提示
  
   在有关城管人员不文明执法的负面新闻不断之时,湖南省出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对城管执法行为提出明确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今年9月初,一直视城管为“敌人”的长沙小贩李民(化名)“有史以来第一次被城管感动”了。那一次,正在街头卖水果的他碰上城管执法,让李民没料到的是,一名戴眼镜的执法人员不是像以前那样掀翻他的摊子、没收他的水果,而是好言相劝:“以后要注意些,这个地方不能随便摆摊”。
  
   李民或许不知道,长沙城管的这种态度之变,缘于今年8月份湖南省发布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这一在全国堪称首部规范城管执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城管执法的程序和文明执法的义务。
  
   “如果执法时简单粗暴,容易激化矛盾。”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说,前述规范文件对城管人员开列了许多“严禁”,比如严禁态度蛮横,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规范还制定了一种值勤时的礼貌用语模式——“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根据这一模式,城管人员执法时必须使用诸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等礼貌用语。
  
   规范执法方式是重点
  
   这部规范,源于湖南各地对城管执法现状的调查结果。
  
   近年来城管执法所受到的批评和流动商贩们的抵制,引起了湖南省各级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决定通过调查研究来找到其中的症结并对症下药予以解决。
  
   通过多次实践和调研,长沙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中秋有了这样的体会:“在执法中规范言行举止,可以减少违章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阻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也承认:“在现行体制转轨中,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首先应该从提高城管自身的执法质量及队伍建设抓起。”
  
   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湖南的执法者还普遍意识到,过去城管执法中试图“完全消除城市流动商贩”的思路“是不现实的”。
  
   既然如此,就得在现实的基础上选择可行的途径和策略,湖南的决策者把规范城管执法的态度和依法行政作为重点考虑对象。
  
   湖南省法制办认为,“针对城市管理的实际,各城市执法局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下,应该努力在情、理、法中去寻找平衡点,大力推行‘亲和式’执法,‘服务式’执法,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疏导与堵漏相结合,既保证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落实,又尽量顾及群众的利益和困难。”
  
   贺安杰认为,如果坚持疏堵结合,实施人性化管理,“效果会完全不一样”。他举例说,对擦鞋人员实行定点经营、统一服装、持证上岗;对小商小贩和一些农产品销售者,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背街小巷合理设置摊点、摊位,划定区域,让他们经营,为困难群众和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这才是解决之道”。
  
   现在看来,湖南城管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已经产生了正面效应。李民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正是那次城管人员的和蔼可亲让他非常感动,从那以后,他每次出摊,都会想起“眼镜”执法人员说的话,不自觉就注意摊点摆放的位置,尽量不要影响市容市貌。
  
   依法行政是根本
  
   在长沙方言里,“带笼子”就是欺骗的意思。59岁的长沙游商老刘对城管的“带笼子”执法行为印象颇深。
  
   今年4月间,老刘推着自行车在长沙市长岛路口卖葡萄,一个“顾客”徉装购买,却在趁老刘称重时一把抓住了他的手,随即叫来了城管执法车将葡萄和自行车悉数拉走。
  
   但根据前述规范文件的规定,今后这样的行为在湖南的城管执法中也是被禁止之列。《规范》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和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另外,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予以处罚。
  
   不少商贩认为,城管人员与商贩之所以有冲突,原因之一是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太大。由于无章可循,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随心所欲。于是,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了城管执法规范的一个焦点。
  
   湖南省的这份《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更为具体的限定,比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李中秋表示,现在对于违章行为的处罚,长沙市城管局有严格审批制度,实行中队、大队、支队层层审核把关,对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1万元以上的罚款案件必须报市局审批,“对初次违反或影响不大的违章行为,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于屡次不改、态度恶劣,阻挠对抗执法的,依法顶格从重处罚”。
  
   此外,城管执法罚没财物的去向问题,曾经也是众多市民颇为关心的话题。
  
   李中秋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对于罚没的财物,长沙市实行的是《罚没财物去向公示制度》,对于蔬菜、水果等一些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都送到了社会福利院、贫困家庭和一些驻长部队,由他们开具证明。暂扣的其他不易腐烂、变质物品和经营工具,超过法定时限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按程序交由市财政等部门拍卖处理。
  
   过去,人们对城管的违法行政投诉很难,很多部门都说自己无权管理,这次的《规范》则明确,如发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规范》的示范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博士王恩海认为,首先应该肯定这部《规范》的意义,作为全国第一部类似规范,期望能对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确定一定的行为模式,从而能够保证普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城管形象,缓和城管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
  
   王恩海说,《规范》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要真正实现“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关键是执法要公平公正,执法人员真正体会到行政相对人面临的困难,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作者:李俊杰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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