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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真正落实成疑问,谁来保证"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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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真正落实成疑问,谁来保证"带薪年休假"?
2007年12月15日07:57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取消“五一”黄金周,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然而,取消“五一”黄金周容易,带薪休假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却成了一个疑问。
  
   带薪年休假,千呼万唤始出来
  
   当“带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国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种“奢望”。其实,“带薪休假”在中国已经呼吁了很多年。
  
   据记者了解,带薪休假制度早已纳入我国法律。《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由于一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往往成了一纸空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
  
   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众多网民与民众对全面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支持率颇高,新华网调查支持率大约是90%,而新浪网超过三分之二的调查者也表示支持。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
  
   带薪年休假,看上去很美?
  
   海南社会学家詹长智教授认为,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尊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益处也显而易见,在缓解劳动者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满足民众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旅游消费市场的平衡与平稳,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是否所有劳动者都能真正享受到这种应有的权利呢?虽然国家通过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众望所归,但其可操作性仍被人质疑。尤其在工薪阶层眼里,“带薪休假”始终是一件极为奢侈的事情,如同镜中花水中月。
  
   在湖北某企业工作的一位老职工说:“虽然每个人都渴望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面对国家这么好的规定,我们却兴奋不起来。”他表示,国家的政策再好,到各市县执行起来都要打折扣,何况是“带薪休假”,执行起来就更难了。
  
   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李炎告诉记者,她已经工作5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带薪休过假。“虽然公司也允许休假,但领导不安排,也没有人敢主动提出休假。再说现在竞争太激烈,如果休假了,当月的销售业绩就完成不了,吃亏的还是自己。”
  
   在深圳某大型国企工作的小潘说,“现在就业压力太大,公司里的竞争也十分激烈。我刚工作不到两年,在公司里还没站稳脚跟,怎么敢提出‘带薪休假’呢,也只能望‘假’兴叹了。”
  
   也有不少人士担心,国家实行这项制度可能使企业员工的“使用寿命”缩短,在工作还不足一年的情况下,老板先解除合同,让员工无法“带薪休假”。
  
   詹长智说,带薪年休假是值得期待的,但是真正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
  
   如何保障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带薪年休假自然不容侵犯。那么,该如何让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呢?
  
   海南省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此次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是值得肯定的。他表示,过去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没有细化的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以致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尤其是在企业当中,只有少数比较规范的企业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而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这样做。国务院通过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劳动者的权利应该能够得以保障。
  
   李君指出,原则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没有解决“执行力”的问题。草案第5条规定“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对于处罚措施和力度没有做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不按规定操作,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海南著名社会学者矢弓认为,带薪年休假除了应出台易操作的细则和强制性措施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强制执行规定,而不要坐等企业职工举报。同时,对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应严肃查处。
  
   有关人士认为,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也十分迫切。部分用人单位片面追求暂时的经济效益而忽视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其实也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带薪休假”是一项重要权利,但部分劳动者自身重视不够,休假被打了折扣也意识不到,甚至主动牺牲休假来换取更多薪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及时转变观念。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慧敏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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