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24部令和相關附件內容解讀
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証、駕駛証、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証的﹔(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証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