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貿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主體,一是注冊在自貿港的企業(法人機構)﹔二是設立在自貿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三是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上述主體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實質性運營﹔二是以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三是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