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限定航區海船船員考証新辦法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3月30日16:24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3月30日,記者從海南海事局獲悉,日前該局印發的《海南海事局轄區限定航區海船船員適任培訓、考試和發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了可以申請相應適任証書的人員范圍、適任培訓和考試要求、証書等級等相關內容。該《辦法》的實施可有效解決海南省60余艘高速客船配員需求,也給目前持有適用於未滿1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海船適任証書的船員有升等的機會,從而進一步穩定海南省的船員隊伍,促進船員雇佣市場良性競爭,保障轄區水上旅游觀光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據悉,去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証規則〉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對高速客船輪機部船員適任標准進行了調整。在海南高速客船上任職的近110名輪機部船員將面臨不適任的問題,這將使海南全省60余艘高速客船因難以招聘到合適的船員而面臨停運,對海上觀光旅游造成重大影響。

據海南海事局船員管理處負責人介紹,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海事部門主動針對新規實施后船員培訓考試發証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了專題調研,在了解到企業和船員的實際需求后,根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相關辦法的授權,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証,及時制定並出台了《辦法》。

《辦法》中明確,海南海事局轄區限定航區海船船員適任証書分為兩個等級,每個等級均有相應的職務和航區限制,其中:一等適任証書適用於100總噸及以上至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的海船,適用於海南海事局轄區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的水域﹔二等適任証書適用於未滿1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的船舶,適用於海南海事局轄區沿海水域。依據《辦法》簽發的船員適任証書不適用於在瓊州海峽兩岸間航行的船舶。同時,《辦法》不適用於在公務船、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游艇、水上飛機、地效翼船、摩托艇、非自航船等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另外,內河船舶船員、海洋漁船船員、軍事船舶復轉人員等特定人員可以依照《辦法》免除部分條件申請相應的適任証書。(石俊)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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