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對《養犬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並征集意見 

計思佳  實習生 陳駿翔

2020年05月09日08:41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重點管理區內居民養犬每戶限一隻

5月8日,記者從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獲悉,海口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的《海口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對原《條例》進行多處修訂,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市行政區,明確重點管理區內居民每戶限養一隻。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該《草案》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可在5月26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或者登錄“海口市人大”網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公眾號提出意見、建議。

擴大適用范圍

劃分禁止養犬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2008年,海口市制定了《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目前海口行政區域內養犬數量已超過10萬隻,特別是由於近幾年舊城改造步伐加快,因居住環境變化而出現大量遺棄犬隻,城市管理問題和社會矛盾加劇。為了更好地規范養犬行為,實現養犬管理的共享共治,海口迫切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訂。

修訂后,《草案》名稱刪去原《條例》中的“城市”,擴大了適用范圍。一是將《條例》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是將適用對象從《條例》的“居民養犬”修改為“犬隻的飼養、經營以及對養犬的相關管理活動”,並增加了攜帶外地犬隻進入本市也應當遵守《草案》的規定。三是刪去對機關、工廠、倉庫等單位養犬的相關規定。

同時,《草案》將海口市行政區域劃分為禁止養犬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攜帶、經營任何犬隻,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繁殖、攜帶、經營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隻。盲人、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重點管理區內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開辦犬類養殖場和設置犬類收容救助場所。

調整登記時限

實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

《草案》對原《條例》有關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修改。明確辦理養犬登記的時限,辦理登記的最小犬齡為90日。飼養犬隻應當在犬齡滿90日起30日內到公安部門養犬登記機關辦理養犬登記,並取得養犬登記証。

《草案》新增外來犬隻備案時間,細化管理規定。攜帶外地犬隻進入本市停留7日以上6個月以內的,應當自進入海口市起3日內到公安部門養犬登記機關備案。停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當辦理養犬登記。同時,增加不予登記的情形,規定有遺棄犬隻或騙取養犬登記的,以及被依法沒收犬隻或吊銷養犬登記証后5年內不得辦理養犬登記。

《草案》還新增對犬隻經營單位、涉犬民間團體的管理要求,明確犬隻經營單位建立登記台賬、暫存犬隻的養犬登記証或養犬備案証等義務,收容救助機構應建立領養制度,不得從事犬隻繁殖、經營活動,對收容救助的流浪犬、遺棄犬和丟失犬認領採取公告制度,領回犬隻的犬主承擔犬隻在收容機構發生的飼養、醫療等費用。

在養犬收費方面,《草案》明確,取消收取養犬管理費。為了實現對飼養的犬隻更有效、便捷地管理,實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利用高科技智能方式進行管理,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對准予登記的養犬人收取成本費。

明確相關規定

犬隻傷人后養犬人應當及時報送信息

針對原《條例》關於犬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表述模糊的問題,《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關於飼養、經營犬隻的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遵守的規定,新增了未經免疫的犬隻不得進行經營、攜犬出戶不得攜帶犬隻進入河道等水體、犬隻傷人后養犬人應當及時報送信息等規定。

飼養犬隻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疾控機構處理傷口、搶救病人、注射疫苗,診治發生的費用由養犬人先行支付。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養犬人還應當立即將傷人的犬隻送犬類收容機構,需送樣檢測的,由養犬人負責送有資質機構檢測,相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檢測結果報公安部門載入養犬管理電子檔案。

按照便於執法和嚴管重罰的原則,《草案》在設定法律責任時修改了罰款幅度,新增了對涉犬經營者、犬隻收容機構不依法備案、不遵守犬類經營活動管理相關處罰要求以及傷人犬隻養犬人的法律責任。

其中,未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者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未將傷人犬隻及時送至犬類收容機構的,由公安部門沒收犬隻,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責編:李浩蓉、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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