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20年05月23日00:37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並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系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於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採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總的看,經過多年來努力,我國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平,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志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新中國成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斗,成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隨著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而形成並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系統總結制度建設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不僅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民法通過確立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民事總則制度,確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分則制度,來調整各類民事關系。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是保証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基礎性法律規范。編纂民法典,就是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於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以法治為基礎、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受法治規則調整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我國民事主體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規范民事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調整各類財產關系的物權制度,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合同制度,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制度,都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規范和行為規則。同時,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於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於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范已經滯后,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於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裡程碑意義。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民法典列入黨中央重要工作議程,並對編纂民法典工作任務作出總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高度重視這一立法工作,將編纂民法典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重點項目,積極持續推進。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后多次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就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步驟、體例結構等重大問題進行匯報。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關中央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制定於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切實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必須遵循和體現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民法典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全面總結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以實踐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增強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處理好、銜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類規范之間的關系。

三、民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編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為參加單位。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五家參加單位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后,再與民法總則合並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2016年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制定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為民法典編纂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通過后,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抓緊開展作為民法典編纂第二步的各分編編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各參加單位全力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系統梳理、研究歷年來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以現行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為基礎,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6個分編在內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2018年8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在此基礎上,將民法總則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並,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民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部署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見。同時,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在北京召開多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編纂民法典,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栗戰書委員長多次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我們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為進一步做好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的准備工作,更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發送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請各地方以適當方式組織有關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聽取意見。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並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並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四章)。

3.關於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4.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七章)。

5.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草案第一編第十章)。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草案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

2.關於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並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3.關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分編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草案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草案與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三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四章)。

4.關於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具體規則。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5.關於佔有。佔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第五分編對佔有的調整范圍、無權佔有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原物及孳息的返還以及佔有保護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編第二十章)。

(三)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並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草案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2.關於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証的內容,增加了保証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草案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草案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於准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准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草案第九百九十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條)。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一千條)。

2.關於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並對實踐中社會比較關注的有關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草案吸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草案第一千零六條)。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九條)。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准,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

3.關於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具體內容,並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條)。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關於肖像權。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並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結合司法實踐,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條)。三是從有利於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5.關於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草案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証據証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6.關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四編第六章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並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進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款)。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2.關於結婚。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制度,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

3.關於家庭關系。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並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上贊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4.關於離婚。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三是關於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四是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5.關於收養。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作了規定,並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於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

(六)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2.關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証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關於遺產的處理。第六編第四章規定了遺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草案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七)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第七編共10章、95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七編第一章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多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等一般規則。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2.關於損害賠償。第七編第二章規定了侵害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賠償規則、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等。同時,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草案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3.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七編第三章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網絡侵權責任,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等。同時,草案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4.關於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第七編的其他各章分別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四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佔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八)附則

草案最后部分“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被替代。因此,草案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時,同步廢止上述民事單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條)。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與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責編:劉楊、陳海燕)

72小時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