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布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 8月起施行

2020年07月20日14:32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90 號

  《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7月6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沈曉明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和管理,營造良好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語言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不特定人開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外語標識,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設置的標志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方位,提供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志物。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規范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監督和管理工作納入城鄉管理,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 省外事部門具體負責協調和指導外語標識的規范建設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外語標識相關標准的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旅游文化、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公安、商務、教育、應急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林業、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工作方案及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規范設置和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金融、電力、電信、郵政、供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工作遵守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誰設置、誰運營、誰負責。

  第六條 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或者利益的﹔

  (二)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的﹔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

  (六)含有歧視性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

  (一)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公共機構的服務窗口﹔

  (二)應急避難場所﹔

  (三)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汽車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等﹔

  (四)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及活動場所﹔

  (五)外國人聚居區域﹔

  (六)道路、餐館、旅游景區、酒店、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綜合公園、公共廣場、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加油(氣)站和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七)省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同時設置外語標識。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行業同時設置多種外語標識。

  公共場所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但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標准使用的除外。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包含外語標識設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外語標識作為工程設計和建設內容。

  第九條 公共場所標識上的外語譯寫應當適應公共服務領域外語譯寫的實際需要,譯寫外語應當與規范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並符合外語譯寫規范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沒有相關譯寫規范標准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聘請專業的語言翻譯機構為其外語標識的譯寫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條 外語標識的設置和管理單位應當對其設置的外語標識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外語標識的准確、完好、整潔、清晰。

  外語標識發生信息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置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省外事部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外語標識設置和管理需要提出立項申請,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本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范地方標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公布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范國家標准、 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為公眾設置和使用外語標識免費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省外事部門根據需要聘請外語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小組,為設置和使用外語標識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外語譯寫方面的咨詢、指導等專業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轄區、本行業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設置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一)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而未設置的﹔

  (二)設置的外語標識不符合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范的﹔

  (三)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的﹔

  (四)外語標識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鼓勵相關教育機構,或者具有相應外語專業知識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和使用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眾可以通過市民 服務熱線、網絡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而未設置的﹔

  (二)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的﹔

  (三)設置的外語標識不符合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范的﹔

  (四)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未能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

  第十九條 外語標識中屬於公共信息標志的,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志標准化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外語標識設置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 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縣、自治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廣告、地名標識中外語標識的設置和使用依據國家關於廣告、地名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責編:潘惠文、席秀琴)

72小時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