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下月起施行

計思佳

2020年07月29日08:51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椰城校車有了“身份証”

  記者獲悉,海口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印發《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海口市政府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和安全管理聯動機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申請、責任和條件進行了明確,並對保障校車安全的基礎設施條件進行了規范。該《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根據《辦法》,學校可以自主配備校車,用於接送本校學生。同時,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海口市政府批准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採用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對於申請使用校車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海口市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批准書,由交警部門發放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於前擋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擋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低年級學生乘坐的校車,應當配備不少於1人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必須全程隨車照看乘車學生。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責編: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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