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政策幫扶小微企業和個體戶緩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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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由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等9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實施。根據《方案》,對承租國有房屋的各類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月租金全額為依據,租金減免時間為2020年上半年三個月,上半年減免期限不足的,可在下半年進行補足或順延。

根據《方案》,房屋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先幫扶受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的餐飲、住宿、旅游、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發等行業。

實施減免房屋租金的責任主體劃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海南省政府出資的省級國有企業、海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落實減免租金政策工作嚴格按照省國資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省屬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中小企業旅游企業房屋租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具體要求執行﹔第二類是國家部委駐瓊機構、中央駐瓊國有企業、非海南省政府出資設立的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業單位〔以其自有經營用房(包括寫字樓、商鋪含攤位、倉庫和廠房等)對外出租〕。

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其中小微企業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規定確定﹔服務業指在承租方的營業執照中載明經營范圍為:餐飲、住宿、旅游、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發等服務項目的企業,具體以省市場監管局解釋為准。間接承租國有經營用房的,原則上轉租人不享受本次減免政策,其中,轉租人為國有企業的,按照本方案規定執行﹔轉租人為非國有企業的,由相關責任主體與轉租方協商將房租減免落實到實際經營承租方,力保實際經營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最終受益。

《方案》同時明確,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租金的出租人,免收租金房產的房產稅按從租計征,當期計稅依據為零。

疫情期間,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來源:海南日報  2020年08月06日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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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惠文、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