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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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與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出台《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發生在本省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辦法》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發現的難易程度,將舉報獎勵標准確定為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細分為8個檔次。其中,最低檔次500元,主要是對舉報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的違法行為的獎勵﹔最高檔次為5萬元,主要是對舉報符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和第三條“后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並能帶領環保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指証的獎勵。

  根據《辦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范圍涵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包括明顯可視污染物)﹔新改擴建項目環評、驗收類違法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等11大類內容。舉報獎金標准,根據上述舉報范圍涵蓋的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而定。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途徑有電話、網絡、微信、來信來訪和各級督察期間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種途徑,舉報人通過指定途徑實名對違法事實舉報的,經查實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均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突出海南制度優勢,全省執行一套標准﹔獎勵范圍覆蓋面廣﹔對惡意舉報者進行具體懲罰﹔特殊情況下,市縣對獎勵額度可有一定自主權——《辦法》具有4大亮點。”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不同案件,區分不同獎勵標准,重點突出對移送公安類案件和刑事犯罪類案件的獎勵,從而引導群眾積極舉報身邊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對能大力協助執法辦案的群眾給予更高的獎勵,是為了提高大案要案的辦案效率,化解生態環境風險。

來源:海南日報  2020年09月10日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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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惠文、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