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出台

細化監管要求 推動政策落地

周曉夢

2021年03月07日09:15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細化監管要求 推動政策落地

3月4日,海關總署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試行)》),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的申報、監管年限、監管要求等作出具體安排。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附件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零關稅”政策的自用生產設備(以下簡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動態調整。

《通知》所稱生產設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具體商品范圍由財政部、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明確。《實施辦法(試行)》指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對相關生產設備有限制進口管理規定的,企業應按規定憑相關許可証件辦理進口等相關海關手續。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如何產生?

答: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通知》附件涵蓋行業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后,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口海關傳輸企業名單。在實現聯網傳輸企業名單前,由海南省相關主管部門將上述企業名單函告海口海關。

如何管理“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

答:“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實行“一企一賬”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首次申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進口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並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系統完善企業賬戶信息。

“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監管年限如何計算?

答:“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僅限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監管年限為3年。監管年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監管年限屆滿自動解除海關監管。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應當按政策規定和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

企業申辦“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轉讓、貸款抵押等手續需要多長時間?

答:除特殊情形外,企業申請辦理“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轉讓、貸款抵押等手續的,主管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如何實施稽(核)查?

答: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相關規定,對進口和使用“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的相關企業實施稽(核)查。

企業怎麼申報進口“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

答:企業申報進口“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時,進口報關單“申報地海關”應填報“海口海關”下設的隸屬海關或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不含“三沙海關”)﹔“征免性質”填報為“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代碼:491),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當在報關時將“征免性質”填報為“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繳納進口環節稅)”(代碼:493)﹔“監管方式”填報為“一般貿易”(0110)﹔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為“隨征免性質”(代碼:5)﹔“消費使用單位”填報企業名稱。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對“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關(以下稱“主管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使用情況的報告。

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轉讓的,應在轉讓前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轉讓手續。

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主體的,應在轉讓前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補稅的完稅價格以 “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 1-“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已進口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自稅款補繳並辦結海關相關手續之日起,“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解除海關監管。

企業需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向境內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事先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可按規定辦理貸款抵押。企業不得以“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企業需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自退運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海關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補征相關稅款。

違反《實施辦法(試行)》如何處置?

答:企業違反《通知》相關規定以及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移作他用的,應按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補稅的完稅價格以“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上述計算公式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企業違反《通知》相關規定以及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盧少雄、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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