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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57項省級管理權限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

記者周曉夢
2021年06月30日08:09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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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下放管理權限 賦能重點園區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將部分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省政府決定將57項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相關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在重點園區范圍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再實施相同管理權限。

  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重點園區開發建設,充分向重點園區賦權。上述57項調整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的省級管理權限中,有2項原實施機關為省政府,調整方式為委托﹔55項原實施機關為各有關省直部門,調整方式為下放。

  涉及原實施機關為省政府的2項權限為: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及調整農用地轉用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土地建設用途的審批(不包括國務院授權省政府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審批),以及海域使用申請審批(不含填海)。其余55項權限包括: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備案﹔國內船舶管理業許可及相關配套審批權限﹔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許可﹔草種進出口經營許可証的初審﹔遠洋漁業船舶國籍証書簽發等等。對各項調整權限,《決定》逐一明確承接園區。

  《決定》指出,原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的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其中,對委托的省級管理權限,委托機關應刻制並授權承接機關使用審批印章。承接的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周密組織,落實責任,建立承接管理權限的有效機制,做到規范有序,確保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原實施機關應當適時對調整實施事項進行評估,對實踐証明可行的,繼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經評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時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關管理權限。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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