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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期間消費維權小貼士

2021年08月03日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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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為營造更好的消費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費維權小貼士:

一、疫情期間購買到假冒、偽劣、“三無”防護用品怎麼辦?

答:消費者要保存好交易憑証、消費記錄等相關憑証。消費者也可以直接找商家溝通,要求賠償。如果在大型網絡交易平台購買的商品,可撥打平台所在地12315、12345熱線進行訴求表達,在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消費者亦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可選擇撥打12315、12345熱線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

消費提示:廣大消費者應選擇資質齊全的正規渠道購買食品、藥品、防護用品等商品,並注意查看商品標識、標簽和質檢証明。微信個人或微商等渠道商品質量難保障,來源難追溯,維權取証難,消費者應謹慎通過此類渠道購買防護用品,謹防受騙。

二、購買宣傳可防可治的商品后,發現無效怎樣維權?

答:消費者因經營者的虛假廣告和宣傳而購買商品后,有權要求退貨退款。

消費提示:面對形形色色的防疫信息時,務必擦亮眼睛、保持定力,不輕信、不購買、不使用未經官方認可的防疫抗疫商品,按照官方推薦的防疫措施積極做好個人防護,莫要盲目相信虛假夸大的信息。

三、疫情期間已簽訂各種服務合同,能否要求經營者無條件退款?

答:受疫情影響,一些消費者不得已取消了原已預訂的出行旅游、餐飲、娛樂、學習等消費活動。盡管有些行業及時出台各種改單或退單政策,但售后服務涉及環節多、退單政策不一等諸多客觀因素,導致部分消費者的訴求沒有得到及時解決,相關消費糾紛凸顯。

消費提示:如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疫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因疫情致使消費者根本不能履行時,此情形屬於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和各省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公布的現有的中高風險地區和單位名單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配合,解除合同並辦理退費。

如果遇到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因疫情出現,若不解除合同會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此時可用“情勢變更”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產生糾紛時,消費者可求助相關部門或訴諸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最后,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理性消費,按需購買,切勿盲目搶購,大量囤積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對於部分經營者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拒不履責等不法行為,可以撥打12315、1234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海口市場交管局)

(責編:蔣成柳、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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