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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今起施行

記者劉夢曉
2021年10月01日12:19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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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為海口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機制保障。《條例》共29條,主要從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綠色發展、污染防治、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海口江東新區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11個重點園區之一。為保護江東新區生態本底和特色生態資源,《條例》對江東新區綠色發展提出了對標世界領先水平的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藍綠空間佔比不低於江東新區規劃面積的70%等要求﹔對江東新區生態保護作出了對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江濕地公園、北港島海洋公園等核心生態資源予以重點保護,保障江東新區生態系統完整性的規定。同時,針對水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當前環境保護的痛點堵點,對江東新區污染防治提出了具體措施。

  關於管理職責,《條例》中明確,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由海口市政府統一領導,海口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監督管理,海口市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管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關區、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江東新區管理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托,負責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清單,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同時,《條例》鼓勵和支持在江東新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創新,實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根據有關技術規范,在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條例》的出台將推動江東新區建立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明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出高標准的生態環境質量要求,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為將江東新區打造成生態優良的自貿港園區樣板、加快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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