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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商辦類項目變相改造為“類住宅”建筑

記者陳雪怡 通訊員尹建軍
2021年10月14日09:18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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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加強海南省商業服務業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設的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遏制將相關項目變相改造為具備長期居住功能的“類住宅”建筑的行為,切實發揮公共設施基本功能,維護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秩序。《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意見》所稱的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具體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明確的二級類中商務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0904)上建設的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意見》從規范建設項目土地出讓要求、嚴格建筑設計要求、加強建設施工和竣工驗收管理、加強銷售登記環節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措施。

  近年來,海南以“壯士斷腕”的決心嚴控房地產開發,取得較好成效。但海南省實施房地產“雙暫停”政策以來,有些項目存在將商業辦公類項目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傾向,變相改造為具備長期居住功能的“類住宅”建筑行為,影響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功能。因其產品不受海南省房地產限購政策影響,存在開發企業違規銷售、虛假宣傳、誤導購房者等現象,沖擊海南省房地產市場,影響房地產政策的有效執行。

  相關職能部門解讀《意見》出台背景和意義時表示,《意見》出台有利於海南省房地產政策連續穩定性,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及時有效解決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決抑制各類建設名義變相開發“類住宅”房地產行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全面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目標,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持續保持海南省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意見》如何引導和規范適用范圍和對象?又如何指導開發企業規劃設計商辦類項目?

  《意見》適用對象為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及其混合用地上建設的商業、辦公類項目,可產權分割銷售最小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不得按照住宅類房地產進行登記。對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上建設的項目參照《意見》建筑設計要求執行,不受分割銷售面積限制,鼓勵小型商業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嚴禁旅館用地(090104)分割銷售和不動產登記,堅決禁止借康養、總部經濟等之名圈地變相開發商品住宅。

  商辦類項目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途及建筑功能進行建筑單體設計,從設計源頭上杜絕后期改造為“類住宅”的可能。建筑平面布局形體應規整,不得採用住宅套型設計形式,盥洗室、衛生間、茶水間或飲水供應點及各類型管井、煙道等應集中設置。陽台(含露台)、空中花園等應與公共走廊、電梯廳等公共空間相連,不得在套內設置。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不得預留、違規增設可作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煙等管位(道)、孔洞等。

  《意見》指出,各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意見》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本市縣域內出現的“類住宅”項目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資規、住建、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綜合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從招商引資、規劃供應、規劃許可、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銷售登記、監督管理、違法查處等環節,完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力度,依托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實現建設項目報建全鏈條、全過程閉環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擅自修改設計方案、不按要求報審、不按施工圖施工、虛假宣傳違規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將失信信息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對於在建“類住宅”項目,《意見》明確,《意見》印發實施前已批未建的項目,不符合《意見》要求的,應修改建筑設計方案,並重新核發規劃、施工許可証﹔對在建未售的項目,從房型設計以及水、電、燃氣配套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建設行為違反本《意見》的,應責令整改,經相關部門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銷售。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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