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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嚴肅查處一起惡意誣告陷害案件

2021年11月01日08:03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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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向誣告者亮劍 為清白者正名

  按照海南省《關於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報發布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近日,省紀委監委通報了第四期典型案例,現予以公開發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省紀委監委、省公安廳、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委陸續收到署名為“梁某某”的舉報信。舉報信均反映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英州派出所民警張某某在為“梁某某”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証和消防安全許可証過程中,通過收取現金、微信轉賬等方式向“梁某某”索要22萬余元人民幣的問題。

  陵水縣紀委監委收到轉辦的舉報件后,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核查。經談話了解,梁某某明確表示舉報信不是他寫的,其從未舉報過張某某,筆跡鑒定結果也証實舉報信並非梁某某所寫,故該舉報雖署名“梁某某”,但實為冒名舉報。經進一步核查,發現民警張某某並未參與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証和消防安全許可証相關業務,也未發現其收受梁某某財物問題。陵水縣紀委監委經分析認為,針對張某某的舉報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失實舉報”,而是帶有主觀故意、企圖使他人名譽受損甚至受到法律追究的惡意舉報,已涉嫌誣告陷害違法犯罪,遂依法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陵水縣公安局辦理。

  在陵水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期間,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經理羅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查,2020年至2021年,梁某某所經營的民宿因客人入住登記問題,多次與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區物業保安發生糾紛,張某某曾接警處理過其中一起糾紛。其間,羅某某認為張某某處理不公,產生報復心理,遂於2021年3月冒用競爭對手梁某某的名義,捏造事實進行惡意舉報。

  9月13日,陵水縣公安局將羅某某誣告陷害案依法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22日,羅某某主動在《南國都市報》刊登“致歉聲明”,向被誣告的張某某公開道歉。10月9日,陵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羅某某誣告陷害一案,認定羅某某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並主動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羅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0月22日,法院判決生效后,陵水縣紀委監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於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向張某某本人送達書面澄清函,並通過陵水電視台、陵水廉政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台為其進行公開澄清。

  二、分析點評

  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等行為嚴重背離信訪舉報制度的初衷。誣告者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不但涉嫌違紀違法,甚至構成犯罪,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對被誣告者來說,他們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遭受旁人異樣的眼光,甚至家人和同事的誤解,導致名譽受損。對職能部門和社會環境來說,誣告陷害行為不但擾亂信訪舉報秩序,浪費執紀執法機關有限的資源,而且嚴重毒化社會風氣。在海南自貿港建設中,如果對誣告陷害行為放任不管,必將嚴重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破壞營商環境和政治生態,進而影響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大局。本案中,羅某某為泄私憤,假借競爭對手之名,捏造事實、惡意中傷,以檢舉控告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妄圖借助公權力達到詆毀競爭對手和執法民警的“一箭雙雕”目的,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實屬咎由自取。陵水縣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舉報者澄清正名,既彰顯了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決心態度,又體現了保障黨員權利、為干部擔當負責的鮮明導向。

  扶正祛邪方能激濁揚清。各級黨組織要在鼓勵正當舉報的同時,對誣告陷害行為大膽“亮劍”。今年是海南自貿港建設的關鍵之年,也是地方各級黨委和國家機關換屆之年,整肅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等不正之風對確保換屆工作順利進行至關重要。各級紀檢監察和公檢法等執紀執法機關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將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與澄清正名工作有機結合、一體推進,對誣告陷害行為出重拳、亮利劍,尤其是對借換屆之機搞造謠誹謗、誣告陷害的,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決不姑息手軟,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讓別有用心者受到嚴厲懲處、付出沉重代價,堅決剎住“亂告狀”“告黑狀”的歪風邪氣。同時,要公開為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旗幟鮮明為清白無辜者“兜底”“壯膽”,堅定不移為干事創業者“撐腰”“站台”。要嚴明黨的紀律、維護法律尊嚴、彰顯公平正義、樹立正確導向,嚴懲誣告者、保護無辜者、重用實干者,真正讓黨員干部感受到組織的嚴管和厚愛,激勵全省黨員干部以一往無前的奮斗姿態擔當盡責、積極作為,齊心協力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省紀委監委)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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