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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解讀

■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05日09:40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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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階段,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深化。2018年4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年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中指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高質量發展,關系人民生活幸福,關系國家對外開放大局,關系國家安全。”2021年6月10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提升”。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核心要素作用愈發凸顯,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對自貿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21年12月1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62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省貫徹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配套法規,《條例》對標國際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採用綜合立法方式,將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制度和措施有機融合,結合自貿港實際進行創新,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為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提供有力支撐。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指出“要不斷改革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202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對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做出重要規劃。制定《條例》,有利於更加全面系統貫徹落實這些決策部署,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激發創新活力,優化營商環境,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提升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保護法治水平,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海南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條例》的制定將實踐經驗上升到專門地方法規,從制度層面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法治化軌道行穩致遠,是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體現。同時,《條例》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賦予海南的更大改革自主權和立法授權,主動適應國際經貿規則重構新趨勢,借鑒境外先進制度安排,先行先試,積極作為,高起點謀劃、高標准建設,重點突出對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知識產權的“大保護”,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當前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難點問題的現實需要。目前,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逐漸向好,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自由貿易港定位和未來發展不相適應,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取証難、維權成本高,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問題。因此,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尤其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所帶來的新問題,以立法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方式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加強監督管理,加大侵權處罰力度,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國際交流合作,整體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推動有關規則在海南先行先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是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創設對未注冊馳名商標實施跨類保護規則,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禁止使用。二是借鑒香港的做法,在商標權保護領域實施更加開放和自由的貿易政策,創設海南自貿港內平行進口、貼牌加工的注冊商標商品保護規則,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注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后,除該商品使用有關注冊商標會對該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同時,允許境外注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並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三是借鑒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識產權糾紛早期中立預判或評估制度,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二)著力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痛點難點問題。立足自貿港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問題和重點領域,在商標、專利保護方面,規定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同時規定實施該兩項行為涉及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規定了六類侵犯地理標志禁止行為。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回應《中美經貿協議》、《中歐投資協定》以及民法典強化商業秘密保護的趨勢,創新商業秘密監管模式,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民事審判程序中的舉証責任轉移規則引入到商業秘密行政保護中,解決權利人舉証難問題,加大對商業秘密的行政保護力度。在展會、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結合自貿港舉辦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離島免稅網上商城等實際,針對展會舉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實施主體設置了知識產權管理責任。在行政執法保護方面,引入知識產權保護先行行政禁令制度,規定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權利人申請,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解決制止侵權行為“慢”的問題,防止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擴大﹔同時設置相應的機制以制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隨意申請,規定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適當擔保。在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銜接方面,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下,建立知識產權無效宣告程序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序的銜接機制,有效實施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周期長問題。

(三)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一是依托國家設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規定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對植物新品種、關鍵核心技術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二是針對知識產權案件執行難等問題,規定法院應當加大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探索知識產權財產性權益的新型執行方法﹔規定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加大對重復侵權、故意侵權和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三是用好最高院賦予自貿港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政策,規定法院應當推進國際司法協助和交流合作,簡化跨境文書送達、調查取証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途徑和方式。

(四)著眼於未來產業發展需要做出前瞻性規定。一是突出海南特色產業,規定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激勵育種創新,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二是結合自貿港實際,為建設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設置創新路徑,規定在知識產權轉讓、運用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証券化,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為建設三亞崖州灣科技城設置創新路徑,規定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知識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示范區。

(五)多元化解,加強監管,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一是創新過境貨物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解決方案,規定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借以推動海南成為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解決優選之地。二是將我省涉外公証業務全省通辦的創新案例,適用於知識產權領域,規定在自貿港設立的可以辦理涉外公証業務的公証機構,在自貿港范圍內辦理知識產權涉外公証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三是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增設了對地理標志侵權行為、展會舉辦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行為和涉嫌侵權人拒不執行先行禁令且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重復侵權行為、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設定了比現行法律法規更嚴格的法律責任,還進一步完善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形成載體的處理方式。同時為增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操作性,細化了違法經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責編:劉楊、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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