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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

2021年12月23日09:50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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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住房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准建設,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年限,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或者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一人或者引進人才已在海南連續兩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作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設情況實施評價考核。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居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輪候、分配、代持政府產權、上市交易、換購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和總體需求、人口增長、住房保障預期目標等,編制全省住房發展規劃,明確全省及各市、縣、自治縣安居房建設目標任務。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建設目標任務編制本市、縣、自治縣住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安居房建設規模、項目選址、土地供應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設和供給力度,提高安居房保障率。

  第六條 安居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項目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居房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

  鼓勵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將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於建設安居房。

  鼓勵開發企業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設安居房,並在項目融資、商品住宅建設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劃撥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補辦出讓手續用於建設安居房。

  第八條 新供應的安居房建設用地,採取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出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價地價聯動和土地出讓價格熔斷機制,按照“限房價、控地價、競品質”的原則確定新供應安居房項目建設用地競得人。

  利用新供應用地和存量用地建設的安居房項目,應當納入市、縣、自治縣安居房年度建設計劃統籌管理,並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房源進行統一分配。鼓勵探索創新安居房建設籌集方式和供地方式,可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轉化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安居房房源。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安居房建設技術導則。安居房建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理念,推行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

  安居房套型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各種套型房源供應應當與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並根據家庭人口數量增長和人口結構變化情況,逐步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條 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規劃和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程序和國家、本省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准及強制性規定,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房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 安居房項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機構開發性、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優惠﹔

  (三)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優先辦理土地、規劃、建設和銷售等審批手續﹔

  (四)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安居房實行現房銷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十倍確定,或者不得高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百分之六十,具體價格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市場化商品住房均價、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確定。安居房購房人的產權份額按照百分之七十確定,並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安居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綜合考慮工作和居住就近、便利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居房房源數量、申購人數等情況制定輪候規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應優先保障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以及無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相對小、收入相對低、落戶時間早、居住時間長、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處置適時作出規定。

  符合本省規定換購條件的,購房人可以申請換購一次較大戶型的安居房。換購人按照評估價格補交差價,原購安居房由政府收回。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安居房在未達到上市交易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制度。購房人確需轉讓安居房的,應當向符合安居房購房條件和輪候規則的對象轉讓。回購或者轉讓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安居房管理辦法。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明確安居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定價、封閉流轉、上市交易和換購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信息化管理平台,將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平台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購房人在提供戶籍、住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等材料時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請﹔已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已辦理不動產權証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証,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安居房,並在個人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購房人擅自改變安居房居住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已辦理不動產權証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責編:潘惠文、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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