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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外國機構在瓊辦展需至少提前6個月申請

記者羅霞
2021年12月28日08:43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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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施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行政許可事項,省商務廳近日印發《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適用於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展會包括國際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境外民用經濟技術來華展覽會﹔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包括綜合性或專業性的出口商品、投資貿易(利用外資)、技術出口、對外經濟合作洽談會或交易會。舉辦以國際展為名稱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比例必須達到20%以上。

  在審查類型方面,《辦法》明確,項目名稱為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辦展項目。審批類別為行政許可(先審后批)。

  《辦法》指出,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公約或條約。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從事或允許從事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在涉外經濟技術展舉辦5日前將針對上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且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可依法責令中止展會,相關損失由主辦方承擔。

  在申請條件方面,關於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辦法》明確,外國機構須經所在國合法登記注冊(須提供外國機構注冊文件及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對該機構的認証)﹔外國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機構聯合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由第一主辦單位申請報批﹔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6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非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

  關於外國機構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辦法》要求,外國機構須經所在國合法登記注冊(須提供外國機構注冊文件及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對該機構的認証)﹔合作主辦單位(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聯合或委托境內主辦單位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應由第一主辦單位申請報批﹔境內聯合主辦單位如為企業法人,所持有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如為社會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記証書“業務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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