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樓市新政有啥不一樣?住建發改資規等四部門一一解讀

人民網海口5月15日電 (李學山)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引進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因城施策促進海口市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在堅持調控不放鬆的同時,海口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資規局、市金融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第一條 支持人才剛性住房需求
原政策:2021年9月18日,海口市印發了《關於調整海口市購房及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規定了落戶人才和未落戶人才的購房條件。
現政策:為支持人才剛性住房需求,本通知恢復執行省裡人才購房政策:一是落戶海南省的引進人才在海口市購買住房,自落戶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擬新購買住房的套數+原有住房套數≦2套。二是未落戶的人才,在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無自有住房的前提下,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証明,可在海口市購買1套住房。
(二)第二條 滿足合理購房信貸需求
原政策:一是關於住房商業性貸款,2017年5月10日,海口市印發實施細則規定:居民在本市購買第二套商品住宅,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申請商業性個人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於70%。二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原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於40%。
現政策:為滿足合理購房信貸需求,本條款規定:對申請商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但未結清原有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於50%。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屬首次購房或已結清原有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於30%。
(三)第三條 改善商品住房市場供應
原政策:一是關於2017年4月14日后購買住房再轉讓:2017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發文規定: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居民家庭新購買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証滿2年后方可轉讓﹔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証滿3年后方可轉讓。2017年9月20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文,將新購買的住房限制轉讓年限暫統一提高到5年執行。二是對以招標、拍賣或者挂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買保証金,海口市原規定為起拍價的全額。
現政策:一是對轉讓年限的計算起點進行調整,即從原規定的取得不動產証的時間為起點改為合同購案時間為起點,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購買的住房,因備案時間已滿2年,故取得不動產証后可上市交易。二是對以招標、拍賣或者挂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買保証金,現調整為不低於土地評估價的60%。
(四)第四條 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政策
說明:對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市發改、市住建部門將明確相關細則,指導開發企業合理申報商品房銷售備案價格。
(五)第五條 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說明:本條款主要是在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同時,優化資金支付的流程。
(六)第六條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建設銷售管理
說明:本條主要是對瓊自然資規〔2021〕12號文出台前后的商業、辦公類項目,區分“在建未售”“已批未建”“未批未建”等各類項目具體實施,進一步明確商業、辦公類項目的建設、銷售管理相關工作。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