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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出台 7月起施行

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記者 袁宇
2022年06月02日08:06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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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5月3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圍繞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主線,《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作出了有特色、針對性強、可操作的規定,是做好新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海南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高質量發展的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指出,繼續做強做大有機農產品生產、鄉村旅游、休閑農業等產業,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制度。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出台《規定》,旨在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決策部署,將政策措施轉化為法規制度,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推動海南特色文化品牌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特別是堅持立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精准有效銜接,堅持突出海南特色,堅持務實管用,充分吸納和體現了近年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經驗和做法。

其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鄉村振興國家戰略,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依托區域內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場等,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鄉村旅游,建設文明鄉村。

針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后繼人才缺乏的問題,《規定》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組織代表性傳承人等參加相關研習培訓,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置相關專業和課程,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等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后繼人才。

《規定》進一步完善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度體系,明確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包括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優先安排保護經費等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扶持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建設等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規定》還明確,對列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黎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要採取擴大原材料種植生產基地、擴大傳承人群等措施加強保護。

此外,海南省近年來越來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在《規定》中也得以體現: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開發動漫、游戲、演藝、文創等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讓文化遺產“活起來”,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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