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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細則(修訂稿)》施行

記者梁振君
2022年09月05日07:55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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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細則(修訂稿)》施行

經省政府同意,《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細則(修訂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近日印發實施,旨在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

根據省財政廳8月30日披露的信息,《實施細則》所稱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海南省人民政府設立全省統一的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社會捐款﹔其他資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受害人或者其親屬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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