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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可自主轉讓科技成果

記者邱江華
2022年09月08日08:13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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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非研發機構可自主轉讓科技成果

海南省科技廳近日印發《海南省促進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吸引、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促進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發展,做大我省創新主體增量。

《措施》提出,經民政部門登記、且運行滿一年以上、年檢通過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民非研發機構)在申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省級人才項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重點實驗室、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省級項目和創新平台方面享受與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民非研發機構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及推廣應用,不需審批或備案,其收益留歸機構自主分配,主要用於給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發放獎勵、報酬及開展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在收入分配方面,《措施》規定,民非研發機構可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民非研發機構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的高校、科研機構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可以按合同約定獲得薪酬。

《措施》還提出,民非研發機構經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自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各地要充分發揮民非研發機構的公共服務作用,支持民非研發機構為企業提供各類技術服務,將符合條件的民非研發機構納入創新券服務機構名單,鼓勵借助社會力量發展民非研發機構。

此外,《措施》還提出,符合條件成為納統研發機構的民非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納統民非研發機構),可通過定向擇優的方式獲得省級財政科技項目支持。按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相關條款,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學設立具有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根據研發人員數量、研發經費投入及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給予最高5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納統民非研發機構享受此政策。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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