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海灘漲潮被淹車主索賠遭拒 法院: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人民網海口10月13日電 海口市民張曉聰(化名)自駕車輛至海灘遇海水漲潮淹車,愛車損壞后張曉聰要求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遂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在歷經兩級法院審理后,終審判決認定此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2020年10月25日,張曉聰自駕一輛越野車去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鎮海邊游玩,看到沙灘上有很多漁民在捕魚,張曉聰將車開上了沙灘,行駛中車輛陷入沙灘致無法行駛,后海水漲潮車輛被淹。張曉聰撥打保險公司電話進行報案稱車泡水了,施救過程中,張曉聰支出拖車費、施救費共計6000元。維修中心出具的維修費報價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張曉聰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稱,潮汐不屬保險范疇,拒絕賠償。2021年2月,張曉聰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拖車費、施救費和承擔訴訟費。
保險公司應訴稱,原告張曉聰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在沙灘上停放車輛很可能被潮汐淹沒,仍將車輛開往海灘並造成車輛被海水淹沒浸沒,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海水漲潮”不屬於保險事故,保險車輛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無法賠償。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原告張曉聰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應對車輛負有安全行使責任。根據生活常識可知,海灘並非普通機動車輛可以正常行駛並長期逗留的地段,漲潮期間容易陷入沙灘並被海水淹沒。而原告所駕駛的車輛為普通機動車輛,其將涉案車輛直接駛入沙灘,以其自身行為將涉案車輛置於危險之境,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第二、海水漲潮屬潮汐現象,一般而言每天會發生兩次,屬於必然發生事件,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可以預見海水漲潮可能會導致車輛泡水。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范圍明確進行了列明式約定,該款所規定之情形屬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或事故,而海水漲潮這一自然現象屬必然發生的事件,本案中涉案車輛“受海水漲潮浸淹受損的情形”不屬於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保險人的責任范圍。綜上,原告未盡到安全行使責任將涉案車輛開至海灘,遇到海水漲潮這一自然現象使得車輛泡水造成嚴重損失,此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2021年8月,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曉聰的訴訟請求。
判后,張曉聰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12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結果。(李學山、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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