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發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細則 最高獎勵10萬元
人民網海口4月20日電 (黃維)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日前,海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查証舉報情況屬實並結案的,對舉報人按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細則》明確了舉報獎勵范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監督職責的除外)舉報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佔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線索,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証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
《細則》明確了舉報獎勵標准:經查証舉報情況屬實並結案的,對舉報人按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標准發放﹔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
《細則》明確,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隻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時間在先的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關於獎勵認定,《細則》規定,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隻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舉報案件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社會保險基金的,由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最大的行政區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獎勵,其他行政區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重復給予獎勵。此外,一次性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舉報中最高獎勵標准發放獎勵金,不累積計算獎勵金額。
《細則》指出,舉報人可採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或網絡等形式進行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客觀真實。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實名舉報者舉報過程中應主動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舉報過程中約定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特定聯系方式、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細則》規定,相關部門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核實情況時,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舉報獎勵的有關材料及憑証統一歸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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