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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3年05月30日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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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據悉,今年以來,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禁塑類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

1、屯昌南坤光文農資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化肥案件

案情簡述:2022年12月12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屯昌南坤光文農資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雅苒”牌化肥48包。該局於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並將涉案產品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自稱是從上門銷售人員處購買的該批化肥,尚未賣出。“雅苒”牌化肥為注冊商標商品,注冊人為雅苒國際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雅苒商貿(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產品檢定書,認定涉案的48包“雅苒”牌化肥不是雅苒國際有限公司生產的復合肥料,屬於假冒雅苒國際有限公司復合肥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化肥的合法進貨証明,沒有建立台賬,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根據“雅苒”牌復合肥料零售價計算,涉案商品貨值為1.68萬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的規定,屬於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22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權商品“雅苒”牌化肥48包﹔2、罰款人民幣5萬元。

2、文昌碧綠島生物有機肥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簡述:在 2022 年省級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文昌碧綠島生物有機肥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肥產品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2022 年 12 月 7 日,文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合格有機肥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有機肥沒有注冊商標,規格型號是40kg±0.4kg,生產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批量是3噸,生產成本為1980元,銷售價是700元每噸,銷售金額2100元,違法所得是120元,該批次有機肥的貨值金額為210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合格有機肥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 120 元﹔2、罰款1050元。

3、儋州那大榮桐餅家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榮桐餅家生產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生產日期為2022年10月22日)經抽樣檢驗,防腐劑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發現生產於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綠豆餅20箱,食品標簽上標注著已被注銷的生產許可証証號和QS標志,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查封。

經查,當事人從事糕點生產經營活動,其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証》於2022年4月1日申請注銷。但其於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關許可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為當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產,共生產了200盒,銷售單價為1.6元�盒,貨值金額合計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貨商行銷售了30盒,其余170盒銷售給了散戶,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合計320元。且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綠豆餅貨值金額總計為8960元,違法所得288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生產經營食品且生產經營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經抽樣檢驗不合格,標簽也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的規定,屬於未取得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証:(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証:(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正宗原味綠豆餅20箱﹔2、沒收違法所得3200元﹔3、罰款10.5萬元。

4、北京燃氣集團定安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家用供熱水燃氣快速熱水器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銷售的家用供熱水燃氣快速熱水器經抽樣檢測,檢驗結果為產熱水率項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標准要求,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22年11月15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家用供熱水燃氣快速熱水器40台,進貨價為530元/台,銷售價為1680元/台,一共銷售2台,利潤2300元,貨值6720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2023年1月1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3.36萬元﹔2、沒收違法所得2300元。

5、三亞蘭姐川味海鮮加工攤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述:經查,2023年1月22日,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加工海鮮服務時,在消費者同當事人核算並支付加工費用之后,當事人員工從其妹妹的海鮮銷售攤位拿取同等大小,但狀態不佳,接近缺氧狀態的龍膽石斑魚將消費者購買的龍膽石斑魚進行了調換,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根據該海鮮加工廣場統一的價格公示確認,該魚的加工費用為3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處不少於三個月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一)項“在提供海鮮代客加工、汽車維修、裝飾裝修等服務中,採用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偷工減料等方式欺詐消費者的”的規定。2023年2月3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元﹔3、罰款3萬元。

6、海南豐佳食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美蘭分局接到舉報海南豐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網絡平台對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材料。該局當即指派辦案人員依法核實,並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為促銷“三文魚鮮鬆”罐頭食品,當事人於2023年2月份在“天貓網饞熊同學旗艦店”商品銷售頁面發布“微微鹽低負擔,高蛋白低脂肪、多大的寶寶可以吃鮮鬆﹔推薦1歲以上,已經長牙,可以正常坐姿吃輔食”的廣告內容。該“三文魚鮮鬆”食品的執行標准為QB/T1375-2015《魚類罐頭》,並非執行(GB10770-2010)《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的標准,且其標簽也未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與《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規定不符,屬一般預包裝食品。本案中,當事人在網上的宣傳內容對涉案商品銷量的影響無法統計,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故認定無違法所得。本案廣告費用為1000元整。

處罰結果:當事人在網絡廣告中將一般預包裝食品“三文魚鮮鬆”宣傳成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引人解誤的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1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網絡違法廣告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7、海南深勘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述: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公司現場調查,發現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CHY-21-12-211A,試驗編號:4857#)中的壓縮系數與原始記錄數值不一致,並且原始記錄中試驗者、計算者、復算者均無簽名。且當事人2022年9月之前出具的檢測報告均未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專用公章,GB/T50123-2019《土工試驗方法標准》未完成及時變更。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四)檢驗檢測標准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第十三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於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四)未按照標准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8日,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証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8、武漢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運輸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簡述:2023年2月21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海口市秀英區南海大道華信物流同城配送中心海峰物流點檢查,發現大批塑料吸管、飲料杯、杯蓋等產品,共578箱,貨值26720元,材質均為聚丙稀,為禁塑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對涉案產品進行了扣押。

經查,上述涉案產品從武漢發貨,採購者從拼多多上購買后,廠家收到拼多多的訂單后聯系武漢海峰物流有限公司運送產品至武漢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處罰結果:當事人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條“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的規定,屬於運輸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21日,該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運輸、儲存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運輸、儲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78箱﹔2、罰款7.2萬元。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黃維、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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