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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調整最低工資標准 海口等地區月薪不低於2010元

記者易宗平
2023年12月07日08:06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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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口等地區月薪不低於2010元

12月5日,海南省人社廳發布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一、二類地區月薪分別不低於2010元、1850元。

根據通知,海南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01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7.90元,適用於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85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6.30元,適用於三沙、文昌、瓊海、萬寧、東方、五指山、澄邁、樂東、臨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瓊中、白沙等市縣。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我省最低工資標准,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的內容為:加班加點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海南省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關於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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