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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2024年06月12日16:26 |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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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海口6月12日電 (記者李學山)6月12日,海南省新聞辦舉辦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涉及當前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監護權變更、家庭教育令、人身保護令、婦女兒童人身權益、學生欺凌、法律援助等熱點問題,為海南省今后辦理類似案件做出了典型示范,為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指引。

據悉,為充分展現海南省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以及未成年人護苗專項行動的成效,提高婦女自我權益保障能力,促進婦女兒童權益更有保障,今年,海南省婦聯、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省總工會再次攜手,組織征集評選海南省第二批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評選,在綜合考量案情代表性、創新性和社會影響力的基礎上,通過各方初評和推薦,從近兩年辦理的案件中推選出30個在權益類別上具有典型性、在維權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鑒性的案例,經過聯合評審,綜合評議,最終評選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案例”:

案例一: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法律援助獨生子女家庭訴請征地補償款增加份額獲支持

【基本案情】馮某與張某夫婦系海南某村村民,生育一個女兒后申領了《獨生子女証》。2015年因結婚,戶口遷出某村。因政府征收土地獲得征地補償款,某村向村小組成員每人發放了土地補償款5000元。馮某與張某夫婦認為,應向其家庭發放獨生子女戶增加一人的份額,並申請法律援助,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增加征地補償款份額。

【辦理結果】法院判決,根據《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限某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馮某支付增加一人份額土地補償款獎勵5000元。

案例二:“實體刑+終身從業禁止令+司法建議”三措聯動守護校園安全淨土

【基本案情】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擔任小學老師和周末在學校住宿的便利,先后三次引誘被害人(住校生,未滿10周歲幼女)至其宿舍玩手機,趁機奸淫。在第三次實施奸淫過程中,因被他人撞見而未得逞。經醫院診斷,被害人精神上產生創傷后應激障礙。

【辦理結果】經法院審理,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擔任教師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系不滿10周歲的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三:關愛農村留守女童身心健康和安全 督導失職父母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職責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利用手機聯系誘騙被害人陳某某(在校生,未滿12周歲幼女)外出,並將其帶到隱蔽地點實施猥褻和強奸行為,對被害人陳某某造成嚴重身心傷害。

【辦理結果】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為滿足性欲,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多次猥褻幼女,應數罪並罰,而且被害人為未滿12周歲的留守兒童,應從重處罰。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四:未成年子女主動控告家庭暴力 法院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丙某現就讀中學。其父親甲某(被申請人)與母親乙某辦理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丙某隨父親甲某共同生活,母親乙某向法院起訴,變更婚生女丙某的撫養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丙某稱父親甲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辦理結果】經法院審理:丙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甲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丙某及其相關近親屬。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施暴方一般不直接撫養未成年人子女,依法判決丙某由母親乙某撫養。

案例五:少年當眾欺凌他人獲刑罰 法庭訓誡指導家長學育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甲(時年16周歲)等人因對被害人丁(女,時年15周歲)兩次拒絕邀約心生不滿,伙同被告人乙(時年17周歲)、丙(時年15周歲)以扯頭發,持鐵棍打背部、扇耳光、腳踹、持鞋打小腿、強行脫內衣、摸胸部等方式欺凌被害人丁,欺凌過程還被6一7人圍觀,並被甲拍成視頻發給20余人,構成強制侮辱罪。經鑒定,被害人丁的傷情為輕微傷。

【辦理結果】經法院審理,被告人甲、乙以暴力方式強制侮辱他人,並將過程錄制視頻予以傳播,手段較為惡劣,已構成強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甲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乙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六:馬某某“隔空猥褻”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某(男)通過QQ軟件以戀愛為由,誘騙某校未成年學生顏某拍攝不雅視頻及隱私照片供其觀看,顏某提出分手后,又用多個QQ賬號冒充他人與顏某取得聯絡,並以發送不雅視頻及私密照片給其親友為由,長期脅迫顏某提供不雅視頻和私密照片。2022年某月,馬某某將顏某不雅視頻、私密照片發送給顏某朋友,顏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辦理結果】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以馬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強制猥褻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檢察機關釋法說理,責成馬某某家屬向被害人顏某支付五萬元賠償金,向當地教育部門制發“加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教育”檢察建議﹔制發《督促監護令》,責令顏某父母切實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

案例七:王某甲虛假婚姻登記督促撤銷案

【基本案情】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胞姐妹。2004年6月,姐姐王某甲與崔某某在A縣登記結婚。2005年,妹妹王某乙准備與王某丙結婚,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便攜帶家庭戶口簿到公安局開具王某甲的臨時公民身份証明,並用王某甲之名與王某丙到B縣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底,王某甲因結婚証丟失到A縣民政局申請補辦,被告知有兩次婚姻登記記錄,不能補辦結婚証,於是以B縣民政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王某乙冒用其身份與王某丙的婚姻登記,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辦理結果】檢察機關收到案件線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經召開公開聽証會充分論証,認定王某甲與王某丙屬於虛假登記婚姻,依法督促B縣民政局撤銷了王某甲與王某丙的婚姻登記。

案例八: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汪某在手機店修手機時,見到被害人李某(女,14歲,患有中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即添加其微信。隨后半年內,明知李某系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仍多次帶到其租住處實施強奸。2022年7月,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對汪某提起公訴,李某父親代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辦理結果】檢察機關除依法對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訴外,並嚴格落實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指導訴訟代理人收集固定被害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証據,委托心理咨詢師幫助被害人擺脫心理陰影,幫助被害人申請司法救助金2萬元﹔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賠償李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62.89萬元。

案例九:王某某猥褻由“行”轉“刑”監督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趁黎某某(案發時14周歲)進入其經營的小賣部時,強行摟抱黎某某,並不顧黎某某的反抗親吻其頭發、臉頰及觸摸其臀部、胸部等,黎某某在咬王某某左臂時掙脫,逃出小賣部后告訴其父親,其父親隨后報警。

【辦理結果】檢察機關能動履職,以王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案例十: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案: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王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行政採購,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2022年12月,某公司以王某違反員工手冊和相關制度規定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作出《員工調崗通知書》。王某在收到調崗通知書后通過微信聊天形式向某公司提交《拒絕調崗的情況說明》,並在原工作崗位繼續提供勞動。2023年1月9日,某公司單方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辦理結果】勞動仲裁委經審查裁決:某公司違法解除王某勞動關系事實成立,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5萬元。

(責編:蔣成柳、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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