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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可開展特需醫療服務

比例不超過10%,由病人自願選擇

記者 馬珂
2024年08月04日08:35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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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省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可開展特需醫療服務

  近日,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海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特需醫療服務的申報條件、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規范海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管理工作,提升自由貿易港醫療健康服務水平。

  《辦法》明確,在保障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海南省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療機構可以開展特需醫療服務,提供特需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

  開展特需醫療服務必須保証正常基本醫療服務的資源供應和絕大多數患者就醫需求,應具備獨立的服務區域或獨立管理。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規模,提供特需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含其分院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

  特需門診坐診醫生的遴選,應以該醫生在非特需門診(指普通門診、專科/專病門診、專家門診)預約挂號和實際出診量為依據,安排預約挂號和實際出診量較大,診療技術水平高,醫療服務群眾滿意度高,長期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以及獲得衛生高級技術資格滿一年、同時已被聘為副高及以上職稱的醫師擔任。特需門診出診期間,醫師必須在特需門診坐診,滿足群眾需求。

  《辦法》明確,特需服務項目在海南省現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內選擇形成,應涵蓋並可拓展項目的服務內容。另外,屬於院前急救、急診、重症監護情形的﹔國家和省規定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不列入特需服務。

  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願選擇,不得暗示或強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務﹔特需醫療服務價格要明碼標價,醫院必須將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標准、服務標准等內容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提前1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示。

  在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區域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由患者自行負擔。

  公立醫療機構

  特需醫療服務

  公立醫療機構在保証基本醫療服務的同時,根據現有設施條件、醫師隊伍、自身特點,為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等不同層次需求而開展,並由患者自願選擇的醫療服務。

(責編:吳佔桂、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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