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9月18日電(枉源) 9月18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緊扣“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這一中心,持續推進“五項行動”和“鐵拳”“守護消費”工作,重點打擊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違法行為,堅決落實海南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緊盯生產銷售環節,堅決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拼改裝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處了一批案件,糾治了不良行業風氣,現將部分違法違規案例向社會公布如下:
案例1:海口瓊山充澤電動車商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瓊山充澤電動車商行經營場所開展日常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商行待售的7輛電動自行車存在涉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坐墊的違法行為。
經查,該商行從廠家進貨到店后,再對上述車輛坐墊進行改裝,尚未售出。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海口秀英亮晶電動車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2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秀英亮晶電動車行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車行存在涉嫌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11月10日從海口秀英易騎電動車行購進20輛上述台鈴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對上述車輛進行坐墊加長及車尾支架加裝,以上車輛均未售出。當事人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海口瓊山區遠騎電動車商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2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瓊山區遠騎電動車商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車行存在涉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經查,該當事人從廠裡購入該“雅迪”電動自行車(型號:TDR2889Z共計1輛)后自行加裝靠墊進行銷售,未售出。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海口龍華升全電動車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1月2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龍華升全電動車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車行存在涉嫌改裝並銷售加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10月19日從海口綠駒中轉庫購進3輛“綠駒”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改裝座墊和加裝后尾架后進行銷售,尚未售出。當事人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三亞荔枝溝任茹電動車商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8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荔枝溝任茹電動車商行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店內擺放的2輛電動自行車涉嫌改裝行為。
經查,上述2輛電動車的電池均與產品合格証明標示的蓄電池型號不符,且均超過額定電壓48伏,未售出。當事人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三亞吉陽申楠電動車商行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5月15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吉陽申楠電動車商行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店內待售的17輛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隨車合格証、強制性產品認証証書上的產品簡圖明顯不一致,存在加長加寬車廂坐墊和加裝尾箱等問題,涉嫌違法加裝行為。
經查,涉案電動自行車為當事人採購配件自行改裝,目的是美化外觀提高舒適性及銷量。未發現存在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線電路及電池容量等其他違法行為,未發現銷售記錄。當事人改裝並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澄邁福山南星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澄邁福山南星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569Z)經2023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2023年4月從廣西鑽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共購進6輛,貨值金額14280元,已售出4輛,違法所得2284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及違法所得2284元﹔2.罰款14280元。
案例8:澄邁福山聚鴻發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澄邁福山聚鴻發電動車店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型號:TDT018Z)經2023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為牟取不當利益,未履行銷售者進貨查証義務,從上門推銷員處購買了標注廣西方泰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5輛,貨值金額13400元,已售出3輛,違法所得990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及違法所得990元﹔2.罰款26800元。
案例9:昌江石碌眾行車行銷售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9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昌江石碌眾行車行涉嫌銷售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2月28日從廣東雅迪機車有限公司購進了19種型號共計66輛電動自行車,購進后對6種型號7輛車的鞍座自行改裝加裝,改裝加裝后的7輛車的鞍座均超過35厘米,還未銷售。當事人改裝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