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規定》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創新發展商事調解 全力打造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12月26日,海南省新聞辦公室在海口舉辦“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第二十四場),對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解讀。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商事調解是一種非訴訟解紛方式,具有成本低廉、便捷高效、保密性強等優勢。2019年以來,我省先后成立了4家商事調解組織,以“調解+訴訟、調解+仲裁、國內調解+涉外調解”等多種形式,積極構建了具有海南特色的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截至目前累計調解商事糾紛3165件,調解成功1591件,爭議標的額約85.41億元,當事人覆蓋韓國、加拿大、比利時、英國等多個國家。
為破解商事調解高質量發展過程仍然存在商事調解組織設立門檻不清、部分組織專業性不強等問題,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規定》,並決定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的出台,將有利於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構建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全力打造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據介紹,《規定》共二十九條,從明確商事調解部門職責、鼓勵與支持商事調解發展、規范商事調解服務管理、強化商事調解協議的執行、充分利用訴訟費用杠杆推動調解前置等方面作出規定,在體現先行先試的同時,為深化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等國際經貿規則的銜接預留了空間。
《規定》立足支持、促進和規范商事調解發展,創新了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制度,並進一步規范職責分工,推動形成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主動對標國際商事調解通行規則,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制度,明確商事調解員的選定規則、商事調解員回避制度,並對無爭議事實的確認作出了規定。
《規定》充分體現“調解優先”導向,明確了有關支持、鼓勵和創新舉措,鼓勵各類經營主體自願優先選擇商事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糾紛。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普遍關注的訴訟成本問題,在借鑒成熟做法的基礎上創新訴訟費用減免制度,通過加大訴訟費用減免力度,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訴訟成本,進一步發揮訴訟費用杠杆作用,激勵當事人主動選擇商事調解,促進商事調解行業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著力推動國際商事調解蓬勃有序發展,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高水平對外開放。一是推動“走出去”,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對接國際通行調解規則,積極開展或參與國際商事調解﹔二是推動“引進來”,支持境外商事調解組織在符合境內監管要求條件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國際商事調解﹔三是推動“訴調銜接”,規定經境外商事調解組織的業務機構、境外商事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商事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審判機構依法集中受理和審查,並規定國際商事糾紛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調解達成商事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致力破解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執行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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