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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27日國務院批准)

2025年02月08日08:10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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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的監督管理,促進游艇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核准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的自駕游游艇,免予為游艇向海關提供擔保。

  第三條 海關、邊檢、海事、海警機構、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自駕游進境游艇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抵達、離開口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報告抵達、離開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如實申報游艇、乘員、載運物品信息以及航行計劃線路等,辦理進出境手續,接受口岸查驗機構檢查和檢疫。

  自駕游進境游艇辦理出境手續后應當直接出境,除口岸查驗機構核准的特殊情況外,不得再停靠其他碼頭或者泊位。

  第五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在規定的港口、游艇碼頭、停泊點、海上游覽景點停靠,開展游覽觀光活動﹔但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在規定區域停靠的,應當立即報告口岸查驗機構,經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可以在指定區域停靠。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航行中需要臨時停靠的,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碼頭和停靠點停靠,並向就近的口岸查驗機構報告。

  第六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規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間,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驗機構封存在游艇上的物品﹔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得添加、起卸、調撥游艇上燃料及備件等物料。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巡查、登艇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相關監管服務信息平台,加強自駕游進境游艇數據共享和交換,提高對自駕游進境游艇全程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復出境﹔在規定期限內未復出境的,由海關、邊檢、海事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置。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協同做好自駕游進境游艇違法滯留相關處置工作。

  第九條 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境游艇的管理及其所載物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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