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布全國首個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辦法 3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海口2月27日電 (記者李學山)今年2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辦法》,並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商事調解組織設立登記的政府規章。為了幫助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相關情況,2月27日上午,“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邀請海南省司法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調解協會等單位的負責人介紹相關情況。
海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王廷忠介紹說,《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提供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為落實《總體方案》要求,去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有效貫徹實施,是推進《總體方案》落地見效的重要舉措,也為進一步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為此,省政府已以政府令形式制定出台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今年3月1日起與《規定》同步實施。
王廷忠表示,商事調解作為多元化解糾紛重要方式,在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方面地位日益重要。省委、省政府積極探索構建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明確提出了打造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工作要求,先后推動省人大相繼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規定》,進一步加強商事調解頂層設計,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為切實推動《條例》《規定》順利施行,確保一系列有效化解商事糾紛的創新舉措見效落地,構建具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商事調解制度,海南省政府在全國率先出台了《辦法》,旨在規范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登記,著力補齊實踐中對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抓手不足、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條件不明晰及專業化服務供給薄弱等短板。作為全國首部專門規范商事調解組織設立登記的政府規章,《辦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預防為先”理念,弘揚“以和為貴”文化,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順利封關運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據悉,《辦法》共二十四條,立足著力構建具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商事調解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加強規范監管的同時突出服務支持,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確保創新措施落地。原來設立商事調解組織需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省人大出台的《規定》變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司法行政部門是商事調解組織設立登記的主管部門,創新了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路徑。為確保創新措施落地見效,《辦法》進一步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細化了申請設立商事調解組織路徑,明確了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等內容。
二是突出服務支持。《辦法》主要從申請、變更、撤銷、注銷等程序以及管理規則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優化設立登記流程,提升審批效能,大幅節約了設立商事調解組織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進一步激發商事調解行業發展活力。
三是強化行業自律。為提升商事調解行業依法依規自律管理水平,《辦法》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調解行業協會是商事調解組織、商事調解員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商事調解組織、商事調解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制定行業規范、商事調解員名冊管理、懲戒規則等辦法,並負責處理對商事調解組織和商事調解員的投訴。
四是加強風險防控。《辦法》明確商事調解組織為非營利法人和對商事調解組織加強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和評價,對在年度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的商事調解組織,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同時設定了商事調解組織終止條款。
王廷忠表示,為貫徹實施好《辦法》,下一步,海南省司法廳將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普及海南商事調解制度優勢。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和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宣傳引導工作,推動《辦法》順利實施,全力打造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同時,建立海南省高院與省司法廳、省商事調解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溝通會商機制,適時會商研究解決有關具體問題。商請省高院對法院系統規范商事案件委托調解工作及商事調解組織線上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和線下入駐訴訟服務中心予以支持﹔另外,還將加強對省商事調解行業協會的指導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規范化管理,推動協會加快制定行業規范、商事調解員名冊管理規定、懲戒規則等配套制度,發揮好商事調解行業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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