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在毀林案件中首次適用“補植復綠+碳匯認購”修復方式

人民網儋州3月11日電 樂東黎族自治縣男子林某為種植檳榔,擅自砍伐毀壞863株林木。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起故意毀壞財物刑事案件中,不僅對林某自行在被毀林地補植復綠的行為予以量刑考量,主審法官釋法教育后,林某自願認購30噸當量林業碳匯,用於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
該案系海南法院首次在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適用“補植復綠+碳匯認購”機制進行替代性修復的刑事案件,為服務“雙碳”戰略、推進綠色自貿港建設提供了司法范例。
擅自毀林種檳榔致生態受損
2020年,林某為開墾天然林地種植檳榔,在未經林木所有權人同意且未辦理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毀壞該片天然林木后,將被伐林木遺棄現場,並在該片林地上種植檳榔苗。被毀林地總面積7.51畝,森林類別為商品林,林地保護等級均為三級保護林地。被毀壞林木樹種主要為闊葉林,總株數為863株,蓄積量為58.0679立方米,出材量34.8407立方米,造成林木損失價值1.32萬余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為種植經濟作物進行開墾砍伐並造成他人林木毀壞,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林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其犯罪情節較輕,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海南二中院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雙重修復實現“懲教結合”
主審法官介紹,林某所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客體雖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但犯罪對象為森林資源,對森林資源和生態服務功能亦造成損害。海南二中院依法對林某判刑,並對其進行法治教育,幫助其正確認識到毀林的多重危害,進而自願通過認購碳匯的方式彌補生態損失。該案探索適用“補植復綠+碳匯認購”雙重修復機制,既依法懲治犯罪,又通過碳匯補償彌補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體現了海南二中院對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深化應用,為海南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森林作為“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其固碳增匯功能對實現“雙碳”目標至關重要。海南二中院積極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在涉林刑事案件審判中,將不斷深化“生態司法+林業碳匯”機制的融合,因地因時因人因案綜合適用生態修復方式,拓展“碳匯認購”的適用罪名、適用場景,既最大程度修復受損生態,又助力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強化“懲治—修復—預防”一體化治理,推動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協同共進,為打造“生態一流、綠色低碳”的自貿港貢獻司法力量。(李學山、鄭世杰、羅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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