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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開展行政檢查不能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增加企業負擔

2025年06月04日21:09 |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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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政務監管處處長廖忠芳接受媒體採訪。人民網記者 李學山攝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政務監管處處長廖忠芳接受媒體採訪。人民網記者 李學山攝

人民網海口6月4日電 (記者李學山)5月30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明確涉企行政檢查的頻次、標准等內容,旨在將各類涉企行政檢查置於“陽光”之下,切實解決多頭檢查、隨意檢查、過度檢查等問題。

《若干措施》出台將給企業帶來哪些好處? 6月4日,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相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政策解讀。

構建“無事不擾”企業服務體系

問:《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出台《若干措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今年2月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強調,要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要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要求不斷健全制約監督權力運行的監督機制。海南省結合自貿港建設實踐,出台《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對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提升監管質效給出了“海南方案”。

出台《若干措施》是構建“無事不擾”企業服務體系的具體措施。涉企檢查一旦超過合理限度,就容易加重企業負擔,影響正常生產經營,與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目標相悖。為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我省出台《若干舉措》,靶向施策,推進涉企行政檢查合法性、合理性與有效性相統一,讓企業放心干事、安心發展。

出台《若干措施》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益實踐。規范行政檢查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核心內容,要求以法治為根本遵循,依法約束行政權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提升監管精准性,規范檢查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行政效能。推動政府監管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型,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構建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無法定依據行政檢查不得實施

問:《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答:《若干措施》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和特點有:

堅持效果導向,嚴格規范全鏈條涉企行政檢查。一是強調依法行政。規定無法定依據、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不得實施,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要求嚴格落實“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嚴禁逐利檢查,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嚴禁任性處罰企業,嚴禁下達檢查指標,嚴禁變相檢查,不得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行檢查之實。二是嚴格控制檢查頻次。規定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對信用評價結果為最高等次的企業,同一主管部門對其開展的日常現場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超過1次。確有必要進行多次檢查的,須經行政檢查主體負責人批准。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應當事先擬訂專項檢查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和備案。提出“綜合查一次”等具體舉措,要求檢查能合並的合並,能聯合的聯合,強調一年內對同一企業同一事項,上級部門已經檢查過的,下級部門原則上不重復檢查。三是統一檢查標准。規定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准相互沖突的,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研究分析,積極協調解決。企業發現不同領域的行政檢查標准相互沖突的,可以向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反映。

統籌力度與溫度,保証行政檢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一方面,行政檢查要有“溫度”,堅持合理適當、公正文明、包容審慎,不能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此,《若干措施》規定,推進非現場監管,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實施現場檢查。深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推廣“監督+服務”模式,更多採用柔性監管方式,積極通過風險提示、責任約談、督促整改、合規指導等方式引導企業合規經營。堅持過罰相當,強化行政檢查與行政處罰的有機銜接,規定行政檢查主體在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職責范圍內違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處罰。另一方面,行政檢查要有“力度”,保証必要的行政檢查依法有效開展。《若干措施》強調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等企業,依法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檢查發現企業多次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突出企業權益保障,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是避免增加企業負擔。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違法增加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不得過度檢查、提出不合理要求。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調企業知情權。檢查結果能夠當場確定的,應當立即告知,需經檢驗檢測等程序不能當場確定的,應當在結果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三是規定了企業拒絕權和明確投訴舉報途徑。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違反規定開展行政檢查將被追責

問:如何確保各項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答:一是暢通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全面推行“亮碼檢查”,企業可以通過掃碼獲知檢查的主體、人員、事項、依據等信息,對於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可以通過“海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途徑投訴舉報。二是數字賦能強化監督。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行政檢查主體應當依托省“互聯網+監管”系統或者省綜合行政執法平台錄入行政檢查數據,行政檢查情況不按規定錄入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整改,並要求說明原因。通過數據監測,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對高頻、重復檢查等異常檢查行為進行及時監督。三是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檢查責任追究、盡職免於問責機制。對違反規定開展行政檢查的,依法責令改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並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責編:劉楊、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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