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筑牢自貿港反走私法治屏障 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
人民網海口8月5日電 (劉楊)為了預防和懲治走私,建立走私風險防控制度,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台,《條例》共四十二條,將於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走私風險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后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反走私工作事關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安康,事關海南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基礎性、前置性工作。《條例》明確了封關運作條件下的反走私工作原則和重點,加強了對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監管,突出口岸和非設關地反走私聯動執法。《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推動構建具有鮮明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反走私綜合治理體系,為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往來自由便利提供基礎法治保障。
《條例》進一步明晰反走私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明確了各部門和單位的反走私職責,落實反走私工作責任制,形成反走私合力。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反走私工作責任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和配合反走私工作,將反走私綜合治理責任傳導到基層﹔明確各部門和單位職責,海關、海警機構、公安機要關依法查處走私違法行為,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配合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統籌信息化平台建設,推進反走私數據互聯、情報信息共享﹔建立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反走私交流合作,建立海上聯合巡查防控、岸線聯合整治、跨省運輸工具協同監管、市場流通環節和快遞行業聯合治理等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
《條例》多措並舉構筑反走私立體防控體系,圍繞“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權責一致、統籌協調”的反走私工作基本原則,緊扣封關運作實際需要,突出“以防為主”,對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島內市場流通環節進行規范,重點突出口岸和非設關地反走私聯動監管,優化相關監管制度措施。《條例》規定,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出,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履行監管職責﹔在非設關地設立反走私綜合執法站,進駐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載運工具及上下貨物、物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走私違法行為和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完善了出海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安裝定位識別裝置要求,建立“低慢小”航空器申報出行制度,並強調未經批准,從非設關地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船舶、“低慢小”航空器、機動車等載運工具,不得載運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接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物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明確禁止禁限類貨物、物品和減免稅進口貨物、物品走私,禁止“套代購”走私或者在市場流通環節將離島免稅商品再次銷售牟利,禁止經營無合法來源証明進口貨物,禁止為走私違法行為及經營無合法來源証明進口貨物提供便利等行為﹔並強化郵寄免稅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寄遞環節走私風險。
同時,《條例》還提出強化反走私查緝和處理。面對“雙地風險”(設關地與非設關地)、“雙態風險”(傳統走私與新業態)的挑戰,《條例》完善了反走私執法保障,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查緝、高效協同處置的工作機制。要求加強部門聯動,對走私高發區域、重點渠道,以及走私相對集中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集散地和經營場所,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行動,並建立反走私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工作通報機制和案件移送工作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反走私職責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並對涉嫌無合法來源証明進口貨物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設備等的處置作了規定﹔明確重點查處對象,要求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反走私綜合執法站進駐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適時開展精准檢查、隨機抽查,利用數字技術手段開展智慧查緝﹔實施信用監管,建立涉走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有不良記錄的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條例》主要特點鮮明,確保“管得住”、 確保“放得開”。一方面,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經營主體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壓實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主體責任、有關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管理責任和社會各界的守法責任,明確進出自由貿易港、市場流通、郵寄等行為規范。這些規定涵蓋近海、岸線和島內管理,覆蓋“購運儲銷”全鏈條,形成監管打擊閉合,將推動構建島內群防群治、瓊粵桂聯防聯控、全國一盤棋的反走私工作格局,有效防控封關運作后的走私風險。另一方面,封關運作后,對從非設關地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出海船舶不會採取逐船查驗的辦法,而是依托大數據支撐建立信用監管制度和風險等級管理,實現“有感服務、無感監管”,出海船舶只要按規定安裝定位識別裝置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從規定區域進出且按規定報告,除個別高風險、低信用等級船舶外,一般都能徑行進出。出海船舶進出港報告時,可以通過非設關地出海船舶進出港報告平台“一次性”報告,報告信息實時共享,避免重復報告,確保通行便利。
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是反走私立法的根本宗旨。這部立足封關運作實際、體現海南自貿港特色的反走私法規,為海南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關鍵制度保障,為自貿港行穩致遠、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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