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7起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9月11日電(枉源) 9月11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規范電動自行車行業秩序,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力度,著力打擊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查處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現將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瓊海市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6月24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瓊海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網購平台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測,車速限制項目、車速提示音項目、電氣裝置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准要求,判定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銷售的 “倍爾斯”“藝虎” 品牌電動自行車實際參數,與該公司在拼多多網頁宣傳品牌為“新際” 續航裡程、整車質量等信息不符,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在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調查期間,瓊海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為逃避法律責任,向審批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將公司主體資格注銷。
2025年7月22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瓊海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的三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1.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62.92元、沒收違法所得1281.46元的行政處罰。
2.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並參照《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准》序號241項適中裁量階次的裁量幅度內容,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3.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行為,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並參照《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准》序號194項適中裁量階次的裁量幅度內容,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項罰沒款合計55.38萬元。
二、海口市瓊山區鑫九祥電動車店非法改裝、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3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對瓊山鑫九祥電動車店涉嫌違法銷售行為啟動溯源調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銷售台賬,發現該店於2024年3月8日售出的一輛綠源電動自行車存在私自改裝行為:實際安裝的60V 天能鉛酸電池,與產品合格証上標明的48V 星恆鋰電池嚴重不符。經調查認定,當事人存在非法改裝、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7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臨高縣南寶鎮六六順電動車行涉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日,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高縣南寶六六順電動車行進行檢查,發現該電動車行存在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准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現場有6輛加裝后座、座椅靠背的電動自行車,均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証》上載明的車輛外觀簡圖不一致,屬於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3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東方市達峰順車行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19日,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方達峰順車行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4輛電動自行車鞍座超過350mm,且整體外觀與隨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証》上載明的車輛外觀簡圖不一致,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8月26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白沙黎族自治縣牙叉鎮順鑫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4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白沙牙叉順鑫車行進行檢查,發現該車行待售的4輛牌電動自行車均在腳踏板下加裝支架,整車外觀與隨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証》上載明的車輛外觀簡圖不一致,存在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7月21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萬寧市龍滾鎮啟川電動車銷售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5日,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精准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萬寧龍滾啟川電動車銷售店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調查認定,該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標准,判定為不合格,涉案產品貨值金額28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 2025年4月17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昌江黎族自治縣石碌鎮盛佳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19日,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昌江石碌盛佳電動車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為 580mm,與隨車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証》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1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復原狀、不得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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