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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5起電梯違法典型案例

2025年09月19日16:28 |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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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海口9月19日電(枉源) 9月19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監管,省市場監管局結合質量月“電梯安全宣傳周”活動,嚴厲打擊電梯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警示教育作用,現將近期查處的電梯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海南第一成美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頤養公社陽光城物業服務中心不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5年4月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口市秀英區長濱路6號陽光金典小區就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海南第一成美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頤養公社陽光城物業服務中心為該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2)未能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沒有安全培訓記錄和應急演練記錄﹔(3)沒有設置電梯安全總監和安全員,沒有制定相應職責文件﹔(4)沒有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5)部分電梯廂轎內未張貼使用標志和應急電話﹔(6)電梯內應急通話設置為長按3秒接通,沒有張貼提示﹔(7)電梯管理人員沒有對維保單位電梯修理步驟過程進行確認監督。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於4月30日前改正。4月30日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5月14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仍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法定要求任命電梯安全員,無任命文件﹔(2)沒有制定《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電梯安全員守則》、《電梯安全總監職責》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証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以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明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崗位職責”的規定,構成不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

【案件評析】

電梯使用單位不依法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直接暴露出企業主體對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認知與履行的缺失。該制度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核心要求,旨在通過日常巡檢、定期排查和層級調度形成閉環管理,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缺陷與隱患的重要手段。此類案件警示企業:安全制度絕非形式,而是法律紅線。執法部門需強化“雙隨機”抽查,倒逼企業將制度執行轉化為常態化安全自覺。

案例二、海南珠江格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瓊山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電梯案

2025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雲定路104號雲龍水郡小區六台在用電梯進行檢查,發現海南珠江格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瓊山分公司管理使用的6台電梯均超過檢驗有效期(案涉電梯下次檢驗日期均為2024年12月)仍繼續使用,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超期未檢電梯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案件評析】

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缺陷與隱患的重要手段。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須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貫徹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將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案例三、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暢達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澄邁分公司使用未進行自行檢測的電梯案

2025年1月21日、2025年2月6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位於澄邁縣金江鎮金馬大道四季春城各小區進行電梯安全檢查,發現海南暢達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澄邁分公司(當事人)使用的部分電梯無自行檢測合格報告。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於2025年2月25日前提供電梯自行檢測報告。2025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對四季春城各小區電梯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15台電梯仍無有效期內的自行檢測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違法行為。2025年7月15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18000元。

【案件評析】

電梯作為小區常用的特種設備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當事人未履行好企業主體責任,未按照法律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測,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應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案例四、海南恆海聚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電梯案

2025年2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陵水黎族自治縣新村鎮新民大道的上合府小區進行電梯安全檢查,發現該小區內正在使用的10部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為2024年12月,但電梯使用單位海南恆海聚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法提供上述電梯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2025年6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30000元。

【案件評析】

電梯作為住宅小區常用的特種設備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注意的是,電梯超期未檢主要原因還是管理不當,本案當事人未履行好企業主體責任,未按照法律規定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致使電梯超期未檢驗仍繼續運行。

案例五、臨高臨城之心演藝派對場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2025年3月12日,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臨高縣臨城鎮行政路的臨高臨城之心演藝派對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的2台電梯的檢驗有效期為2024年11月(電梯處於使用狀態),且無法提供上述電梯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2025年7月28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40000元。

【案件評析】

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缺陷與隱患的重要手段。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須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貫徹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將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希望廣大電梯生產、使用、維保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責編:蔣成柳、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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