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食品安全!海南公布6起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11月13日電(枉源)今年以來,海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守護市場秩序”專項行動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安全,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日前,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一、東方八所劉記古方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婦科茶案
2025年7月1日,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東方八所劉記古方涼茶店自制經營的婦科茶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當事人經營的婦科茶含有偽麻黃鹼161μg/L(標准指標:不得添加)、麻黃鹼153μg/L(標准指標:不得添加),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在其生產經營的涼茶中添加藥品(麻黃)。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
2025年8月7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當事人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麻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二、臨高縣調樓林御香坊糕點店使用過期、霉變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經營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4日,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臨高縣調樓林御香坊糕點店進行檢查,在該店三樓操作間冷藏庫發現已開封、發生霉變的1包立信牌卡滋雞排,已開封、超過保質期的1包金鑽牌香草冰淇淋夾心醬、1包旗本血糯米糕團、1包蜜諾芙純脂巧克力、1包安佳奶油,還發現該店有3名工作人員健康証明已過期。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2025年8月26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臨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於2025年8月14日臨高縣調樓鎮一起食用三明治引起金黃色葡萄球菌和蠟樣芽胞杆菌共同感染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結案報告,報告中的食品三明治為當事人生產銷售。經核查,當事人未索取部分原料的供貨商資質証照、購進票據和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銷售三明治的單價為3元/份,共銷售64份,違法所得19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9月28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92元、罰款106000元、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証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經營者林勇先作出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行政處罰。
三、文昌會文富島香料廠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白胡椒粉案
2025年3月27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萬寧興隆椰園特產店經銷的白胡椒粉(生產日期:2025年3月12日﹔生產企業:文昌會文富島香料廠﹔規格型號:200克/瓶)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白胡椒粉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2025年5月19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核查,當事人2025年3月12日共生產該批次白胡椒粉100瓶,已全部銷售出去,銷售單價13元/瓶,貨值金額共計1300元,違法所得1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8月17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海南藍灣之家康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案
2025年3月18日,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海南藍灣之家康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發現當事人在2024年12月12日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中“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的要求,以及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証等行為。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經核查,至2025年3月27日,當事人仍未對廚房存在的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進行整改,屬於拒不改正的情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五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2025年5月8日,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陵水椰林陵城曾記榨油坊生產不合格的花生油案
2025年6月3日,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陵水椰林陵城曾記榨油坊生產的曾記花生油(生產日期:2025年6月1日)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花生油的酸價(KOH)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經核查,涉案批次曾記花生油共生產了200斤,已全部銷售完,銷售金額為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2025年9月18日,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澄邁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臘腸案
2025年4月12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澄邁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產的“農家黑豬肉臘腸”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臘腸的氯霉素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經核查,上述臘腸生產了30 包,每包售價22.5元,銷售金額67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豬肉原料的供應商的資質証明、產品合格文件等憑証,也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和第八條的規定,2025年8月11日,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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