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未成年人文身!海南公布3起案件處理情況
人民網海口11月25日電(記者枉源)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施行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行為的查處力度,持續對相關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近期,市場監管部門對多家經營主體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3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經營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以公布:
一、洋浦三都創藝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
2025年8月19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收到的違法線索,對洋浦三都創藝刺青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核實服務對象年齡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收取文身服務費3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鑒於當事人拒不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且一年內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次,拒不改正,忽略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義務,其行為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三項“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80元、罰款5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二、海口瓊山豪客來紋繡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
2025年7月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根據收到的違法線索,對海口瓊山豪客來紋繡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核實服務對象年齡的情況下,向到店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收取文身服務費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鑒於當事人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未主動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其行為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除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其對應為一般階次”情形,給予一般情形處罰,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2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三、海口龍華八月雕青美業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
2025年8月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根據收到的違法線索,對海口龍華八月雕青美業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認真核實服務對象年齡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收取文身服務費282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鑒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証明材料,其行為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提供証據材料的﹔”以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三項“(三)從輕行政處罰指在依法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的規定,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24元、罰款1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海南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行為的排查和查處力度,並將相關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相關違法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向社會廣泛征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違法行為的線索,呼吁包括學校、學生家長在內的社會各界積極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文身經營主體的相關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合力,共同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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