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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下月起執行

防范和打擊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

記者孫慧
2026年04月03日08:00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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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防范和打擊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

4月1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印發了《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和處理措施,自2026年5月1日起執行。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其中,第二章為騙提、騙貸行為的認定。詳細界定了騙提、騙貸行為的具體情形。主要類型為通過利用虛假材料及信息、隱瞞真實信息,虛構住房消費行為,以及虛假承諾等方式實施的各種行為﹔第三章為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規定了發現疑似行為線索的處理措施、立案調查取証程序,以及作出處理決定等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同時規定了對確認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措施。

對於騙提騙貸行為,《辦法》規定了對當事人及協助執行人可採取的處理措施:包括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退回騙提騙貸金、向單位通報當事人行為、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按規定上報違規行為信息等通用處理措施。

同時,分類對不同的違規行為採取特別處理措施:存在騙提住房公積金情形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書,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少於未退回騙提金額前,不得辦理部分提取(對沖還貸、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離職提取﹔賬戶余額超過未退回騙提金額的,僅可在超出未退回騙提金額范圍內辦理提取業務。

對於騙貸行為,可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計算貸款次數,貼息貸款的情況可中止貼息,並保留貼息損失的追償權,結合當事人退回騙貸資金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於未退回騙貸資金的,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已退回騙貸資金的,降低10%的可貸額度﹔靈活就業人員實施騙提騙貸行為拒不改正的,整改前不再享受繳存補貼等優惠政策。

近年來,隨著海南省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快速發展,服務效率顯著提升,有效支持了繳存職工的合理住房消費。然而,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通過偽造証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實施的騙提騙貸行為。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廣大合規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為有效遏制和打擊騙提騙貸行為,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亟須制定一部統一、明確、可操作性強的專項處理辦法。出台《辦法》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必要手段,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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