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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規 限價商品房滿足四項條件可上市交易

記者黨朝峰
2026年04月28日07:58 |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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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限價商品房滿足四項條件可上市交易

為規范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確保保障性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近期聯合印發了《海口市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條件、繳費比例、交易流程及特殊情形處置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實施細則》明確,該細則僅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統籌建設和配售的限價商品住房。

申請上市交易須滿足四項條件:取得房屋所有權証屆滿5年﹔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房屋產權不存在權屬爭議﹔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繳費標准是外界關注的重點。《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應繳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的計算方式為:(房屋交易繳納契稅課稅價格-該套住房原出售價格)×15%。申請人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變更住房性質時,將收到繳款通知書,須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價款並提交繳納憑証。

針對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不滿5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情況,《實施細則》明確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回購。具體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審核、入戶查勘、合同簽訂、轉移登記和支付回購款。

在繼承問題上,住房上市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面臨三種選擇:住房購買滿5年的,可按規繳納價款后變更為普通商品房上市交易﹔不滿5年的,可向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回購並就回購款進行繼承﹔繼承人若是該套住房共同申請人的,可提出申請並提供死亡証明,將不動產登記至繼承人名下。

關於離婚析產,《實施細則》區分兩種情形:配偶是共同申請人的,憑離婚証、離婚協議或生效判決等申請轉移登記﹔配偶不是共同申請人的,若該房購買滿5年,需按規定繳納價款后辦理轉移登記,不滿5年的則需申請回購,經政府決定不予回購的,配合繳納價款后辦理轉移登記。

(責編:蔣成柳、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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