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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部省級政務服務中介服務專項法規出台 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再添法治保障

2026年06月24日22:59 |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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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海口6月24日電(記者 李學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全國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專項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該《規定》的出台標志著海南自貿港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制度型開放方面邁出關鍵一步。

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接受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或者政務服務部門委托,提供的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條件的有償服務,涵蓋技術審查、論証、評估、檢驗、鑒証、勘察、設計、審計等環節,是政務服務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等問題日益成為影響企業和群眾辦事體驗的突出堵點。部分中介服務事項設置不夠規范、辦事環節繁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不僅增加了企業和群眾的辦事成本,也制約了營商環境建設質效。針對這些痛點,《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政務服務部門和中介服務機構實行“雙向約束、雙向規范”,著力構建權責清晰、協調聯動、監管有效的治理體系。

《規定》共二十九條,從職責分工、清單管理、監督管理、改革創新、信用監管五個維度作出系統規范:

實行清單管理,讓中介服務“有據可依”。 《規定》明確,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事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政務服務部門不得將其作為辦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也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由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並動態調整,經省政府批准后向社會公布,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委托主體、付費主體等要素,實現“清單之外無事項”。

推進改革創新,以區域評估替代單個項目評估。 《規定》結合海南“極簡審批”改革經驗,將“高效辦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制度設計。在確保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在條件成熟的集中連片開發區域統一組織對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環境影響等中介服務事項實行區域評估,不再進行單個項目評估,以“一紙報告”替代過去企業“逐個評估”的繁瑣流程。同時,可將同一項目全流程涉及的多個相同或相似的中介服務事項整合歸並,實現“隻開展一次、隻提交一次”,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在部門間共享互認的中介服務意見,政務服務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強化監督約束,嚴禁政府指定中介與轉嫁費用。 《規定》明確,申請人有權自主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政務服務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應由申請人自行出具意見的,不得強制委托中介﹔依法應由政府委托並承擔費用的,不得轉嫁給申請人。通過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從制度層面杜絕“紅頂中介”和權力尋租空間。

劃定執業紅線,嚴打八類違法行為。 《規定》列明了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八類禁止行為,包括出具虛假報告、涂改倒賣資質、無証或超范圍執業、串通投標、不正當價格行為等,並配套制定了相應罰則。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所實施的中介服務成果承擔法律責任。

創新信用監管,嚴重失信主體公示三年。 行業主管部門將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根據風險及信用狀況確定檢查方式和頻次。對構成犯罪、存在《規定》所列嚴重違法行為等情形,依法列入中介服務機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移出前,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並在“信用中國(海南)”等網站公示三年,公示期滿后自動撤銷。符合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依法申請信用修復。

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允許境外機構參與。 《規定》明確,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單向認可條件的境外中介服務機構及專業人員可參與海南自貿港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持續放寬市場准入,向國內外傳遞減負惠企、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信號。同時,嚴禁違法設定區域性、行業性執業限制,保障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的權利,推動中介服務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副廳長肖文表示,《規定》是海南充分發揮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優勢,以高質量立法引領政務服務提質增效的重要創新實踐。下一步,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配套制度,確保《規定》順利施行,讓企業和群眾實實在在享受到改革紅利,為海南自貿港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據了解,海南省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平台目前已入駐中介服務機構超3200家,累計促成自主交易超2.2萬次,中介服務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持續提升。

(責編:吳佔桂、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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