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玩滑索摔成十級傷殘 儋州一兒童樂園被判賠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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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儋州7月20日電 暑假是兒童游樂高峰期,游樂設施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營場所安全保障責任糾紛上訴案。5歲女童小貝(化名)在兒童樂園玩滑索時不慎摔傷左手臂致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經營者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賠償8.51萬余元。經營者上訴后,海南二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女童玩滑索墜落致十級傷殘
2024年7月20日,小貝在監護人陪同下,前往儋州某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公司”)經營的兒童樂園游玩。在體驗滑索項目時,小貝不慎從滑索上摔落,致左手臂受傷。經司法鑒定,小貝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構成十級傷殘。
經查,該滑索項目為半封閉式,僅允許兒童單獨進入,家長不能入內陪同。兒童游玩時坐在滑索坐墊上,雙手抓住索鏈滑行。事發時,滑索坐墊距離地面約60厘米,下方僅鋪設了一層塑料墊。
小貝父母認為,娛樂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余元。娛樂公司則辯稱,場地已鋪設地墊,盡到了相應義務,不應擔責。雙方協商未果,小貝父母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經營者安全保障不力擔責八成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娛樂公司作為兒童樂園的經營者,對入園兒童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涉案滑索項目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一是無安全帶等防護裝置,兒童極易墜落﹔二是地面僅鋪設薄塑料墊,緩沖能力嚴重不足﹔三是項目呈半封閉狀態,家長無法入內陪同,發生危險時難以及時施救。該項目面向低齡兒童,經營者理應承擔更高等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項目設置未達標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娛樂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貝的監護人自行承擔20%的責任,判決娛樂公司賠償小貝各項損失合計8.51萬余元。
娛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海南二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娛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對滑索項目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設施合格、使用說明警示、現場安全指引及人員巡視等,安全保障存在明顯漏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並無不當,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高風險項目須配實質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指出,滑索項目具有較高風險,且面向低齡兒童,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限於張貼警示或鋪設地墊,更應包含配備安全帶等防護裝置、設置充足緩沖層、安排專人現場監護、及時制止危險行為等實質性措施。經營者未能做到,過錯明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家長在孩子游玩時也應保持必要關注,監護不力同樣可能分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孩子戶外安全需多方協同守護
暑假是孩子戶外活動的高峰期,也是意外傷害的易發期。法官提醒,游樂場所經營者須將安全置於首位,對高空、高速、滑行類項目嚴格檢查防護裝置與緩沖設施,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和應急救助准備。
家長帶孩子游玩時,應提前了解項目規則和風險,評估孩子的年齡和身體條件是否適配。即使項目限制家長進入,也應在可觀察區域密切關注孩子狀態,發現異常及時呼叫工作人員,同時加強日常安全教育。
相關部門應加強暑期游樂場所的常態化安全巡查,及時消除隱患,形成“經營者負責、家長監護、政府監管”的協同防護體系,共同為孩子們營造安全、快樂的假期環境。(李學山、羅鳳靈、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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