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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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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廖虹宇: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很实在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9-02-14 10:25)

  人民网讯 “税务部门出台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二十八条措施很实在,尤其围绕放管服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廖虹宇在海南省税务局走访座谈会上一边翻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二十八条措施》宣传册,一边说。 2月13日下午,海南省税…[详细]

海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有四种途径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9-01-02 09:38)

  人民网讯 近日,海南省税务局通过线上线下拉网式培训、优先辅导2019年1月6日前发工资的扣缴单位,“点对点”走访辅导财政统发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实现对海南省内有扣缴综合所得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面对面辅导100%全覆盖,对重点扣缴单位面对面或上门辅导1…[详细]

海南税务个税改革宣传 走进省人大、省纪监委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2-26 19:44)

  人民网讯 12月26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于智广、副局长林明分别带领个人所得税处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到省人大、省纪监委宣传个人所得税新政,省人大、省纪监委200余人参加培训。 “继2018年10月,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除费用提升至六万元,2019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继…[详细]

海南税务:运用税收大数据 绘出经济发展新蓝图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2-03 14:36)

  人民网讯 “分析客观,要培育新的税源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建议很好,我专题研究一次”......这些是海南省领导在省税务局报送的税收分析报告上的批示。近日,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和全国税费负担进行分析比较,且从我国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自贸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经验借鉴,提出的关于减轻海南省企业税费负担助力自由…[详细]

税负做减法 换取小微企业“加速度”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1-16 13:47)

  人民网讯 今年,在延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基础上,又迎来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的减税降负积极措施。减税政策精准落地的同时,也在悄然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在海南,对许多小微企业来说,这场“及时雨”也让他们尝到了税收支持的“甜头”。 优惠扩围 助力企业轻装前行…[详细]

儋州税务局获全省税务系统业务技能竞赛一等奖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1-14 00:29)

  儋州市税务局在全省税务系统2018年纳税服务业务技能竞赛中荣获集体一等奖 人民网讯 从儋州市税务局获悉,该局在全省税务系统2018年纳税服务业务技能竞赛中脱颖而出,荣获集体一等奖和优秀组织奖,该局参赛人员吕善彪、刘振远分别斩获二等奖、三等奖。 今年上半年,儋州市税务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在全系…[详细]

儋州市税务局在全省税务系统2018年纳税服务业务技能竞赛中荣获集体一等奖

释放税收改革红利 竭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1-09 11:22)

  人民网讯 “税务部门的服务越来越好,尤其是国地税合并后办税更便捷、效率更高了,我们能明显体会到税务部门在改进各项工作方面付出的艰辛,这让我们发展的步子迈得更轻松了!”11月8日,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永林在省税务局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税务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形象、新作为频频点赞。 …[详细]

海南税收违法“黑名单”让“老赖”无地自容

来源:海南日报(2018-11-08 08:05)

  关注海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7月,三亚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在珠海拱北出境时,被海关限制出境,原因是逃税被列入税收“黑名单”。迫于各方压力,在随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鲁某筹措资金1000万余元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缴清。 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是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详细]

海南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你知道多少?

来源:海南日报(2018-11-07 10:04)

  税务工作人员给纳税人讲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供图 一、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联合实施惩戒。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详细]

立足新起点 展现新作为——海南税务系统党建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0-30 15:51)

  人民网讯 2018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召开全省税务系统党建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研究全省各级税务局党组改设为党委后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部署党的建设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深入交流全面从严治党和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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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