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海南省第一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门性法规,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基本原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促进措施、实施保障和法律责任,共六章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

(一)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保护海洋、江河等水域环境,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参加海洋水上项目时,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三)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五)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六)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二)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使用公厕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五)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六)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礼让行人;(三)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减速慢行;(四)驾驶和乘坐汽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携带的物品伸出车窗外,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七)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八)在划定区域内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和公交站点停车。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

(一)文明用餐,反对浪费,在公共场所使用公筷公勺;(二)不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咳嗽、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四)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五)文明使用网络,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七)文明殡葬、祭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不乱搭乱建;(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三)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四)按照汽车停放管理规定,不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通道;(五)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三)服从旅游经营者管理,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在公共场所赤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插队、抢占座位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音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涂写、刻画、粘贴、喷涂,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的,责令清除,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公共区域和设施、乱搭乱建,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三)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提高生态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