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主体,一是注册在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二是设立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三是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上述主体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运营;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三是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