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个人税费减免相关问题 官方回应来了

2020年02月25日18:02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2月25日电(樊欢迪、符武平)2月25日,海南省举行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九场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和个人所关心的税费减免政策给予解答。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即可。

个人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并且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所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责编:陈海燕、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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