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解读②

政府投资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陈雪怡

2020年04月02日09:01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政府投资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什么是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如何决策?有哪些程序和注意事项?日前,省发改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就《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项目决策管理”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关于政府投资的定义,《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是政府直接作为投资人、建成后有关资产和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因此需要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制。

政府投资的领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符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其目的就是牢牢把握政府投资“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这里需强调的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这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的决策程序。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也就是说,项目前期工作分三个阶段,决策分上述三道程序。

《办法》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项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对政府投资和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二是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审批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对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解决项目“要不要干”的问题;二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审查项目的设计方案比选优化、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解决项目“能不能干”的问题;三是对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

《办法》还对精简程序及适用范围作了特别的规定,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为了提高政府项目的投资审批效率,《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限额”指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这是与现行规定的衔接。同时《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还进一步明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项目总投资具体的限额进行适时调整,这又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本报海口4月1日讯)

(责编:潘惠文、蒋成柳)

72小时排行